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检察机关适用酌定不起诉情况实证研究

  

  (三)改革酌定不起诉的决策与考核机制


  

  1.简化部分酌定不起诉案件的决策程序


  

  由于目前酌定不起诉复杂繁琐的程序规定在相当程度上使检察机关承办人避繁就简而宁可选择起诉,且将并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轻微犯罪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实乃小题大做,导致不起诉裁量权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的内在价值之一难以得到彰显,应当对《规则》289条进行修改,着力精简普通刑事案件酌定不起诉案件的审批程序,[2]下放决定权使其与起诉的决定权行使保持一致。承办检察官提出拟适用的意见,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实行主诉检察官责任制的检察院,可由主诉检察官决定,在分管副检察长或主诉检察官认为确有必要时,再报检察长决定或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


  

  2.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


  

  《意见》第22条中已明确提出要完善办案的考核评价体系,从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出发,科学确定考核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指标体系,改进考评办法,改变不适当的控制不起诉率的做法,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规划》中要求“构建标准具体、责任明确、考评科学、统一实用的检察业务工作考评机制。建立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办案质量和业务工作考评制度,完善奖惩机制,确立正确的执法导向”。上述规定为制定、修改案件质量考核标准提供了依据和指导原则。在检察机关的考核中不应再片面强调控制不起诉率,对不起诉的案件、人数再人为设定固定的比例,并据此在考核中加减分数,建议除继续对职务犯罪的不起诉率有所控制之外,取消限定普通刑事案件酌定不起诉率的规定和预警机制。只要检察机关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做出酌定不起诉的,无论数量多少,都不应加以非议。此外,目前的考核办法中对于“不起诉决定错误”不以案件而是以人数计算,每一人数减扣的分值也偏高,对于同一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较多的极易出现减扣分数过多的情况,这一规定显然过于苛刻且不合理,应适当降低减扣的分值。


【作者简介】
李建玲(1975 - ),女,山东临沂人,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杨秀春(1972 - ) ,女,山东聊城人,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