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到2004年该比例分别上升至51.67%、53.96%与41.92%[23]。鉴于缓刑只能针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适用,我们大概可以推断判处缓刑占应判三年以下有期造型的比例已超过30%。可见,目前缓刑不是用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的,可以适用缓刑。其中缓刑条件是犯罪人不具再犯可能性,而未将犯罪人与被害人和解、赔偿作为适用缓刑的条件,因此对其过多适用会明显伤害公众报应的情感和有损于被害人的正当权益。赔偿也没有作为缓刑执行的内容,因此单纯强调提高缓刑率可能损及被害人利益,过度适用会动摇责任刑法的根基。可见滥用缓刑并非正当。
假释是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后附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它具有缓刑所没有的一般预防和安抚被害人的双重作用。而且罪犯释放后仍然处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这对于巩固监狱改造效果,令其逐步融入社会和适应自由生活,都具有积极意义[24]。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监狱、法院对假释适用仍然相当保守,假释率低已是制约整个刑事法机制正常运行的瓶颈问题之一。可见,司法实践适度扩大假释适用,是一个值得努力的方向。
【作者简介】
郝川,男,河南周口人,西南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重庆市荣昌县检察院职侦局,主要研究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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