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能力保障机制。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不可能像韦伯设想的“自动售货机”那样自动生产判决,必须由高素质的法官完成。法官的能力包括技术能力和品德操守,其中技术能力目前经由严格的司法资格考试可以得到保证,而品德操守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官的行为制度来加强,如引入法官与当事人及律师不接触原则。从司法的角度看,法官的能力还包括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因为这是法官自身能力能够发挥的前提和保证。这里主要的问题是应该完善错案追究制,将错案的标准从客观上“被改判或发回重审”修改为法官主观上是否有过错。[34]
第三,防止预断机制。首因效应、刻板效应的偏见模式不仅常见于人际交往当中,同样也存在于事实判断过程,会让法官对案件产生先人为主的印象,不利于公正裁判。如果再有利益牵涉,公正更是无从谈起。因此,要防止产生预断,首先,完善和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其次,废除“复印件主义”,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最后,作为未来司法审查和证据展示制度的配套措施,建立庭前审法官与庭审法官分离的制度。
第四,防止武断机制。法官作为自然人,无法完全避免人性的固有缺陷。价值偏好、个性特点、认知模式等因素都有可能让法官在下意识中做出主观武断的结论。为尽量避免这一可能,首先,应该将公开审判原则真正落实。规范层面,不仅一审应该公开审判,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等程序都应该奉行公开审判原则;事实层面,一要为公开审判主动积极地创造条件,尽量避免使用发放旁听证、使用小房间作法庭等方法排除民众的参与,二要尽量减少“先定后审”使审判流于形式的操作方法。其次,尽量采用合议制、陪审制等集体决策机制,弥补个人能力、特点导致的缺陷。再次,庭审时采用直接言辞原则,同时法官尽量做到消极听审。法官消极听审,既可以避免自我否定的尴尬,又可以获得最为全面的信息;直接言辞原则,既可以让被告体会到作为诉讼主体的尊严,利于纠纷的解决,又可以将信息充分地释放出来。最后,建立起判决书说理制度。从程序正义的角度看,判决书说理是对当事人的充分尊重,能够让当事人觉得受到了公正的对待,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从实体正义的角度看,写作是对思维进行严格整理的过程,如果证据不充分、逻辑不严谨,将无法说服文本的读者—法官自己、被告以及上诉法院法官甚至广大民众等。判决书基于事实和法律的充分、有力的说理,必然能让当事人无话可说,心服口服。
结语
理想的诉讼结构遭遇冷酷的现实后,难免还有种种不如意之处。至今,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仍然是以侦查为中心;控审之间尽管基本分离,但总有千丝万缕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控辩失衡情况还相当严重;审判中立依然比较脆弱,时常遭到破坏。所有问题归根结底是理念问题。如果说在以前,犯罪控制论可以和人权保障论争吵得面红耳赤、难分伯仲的话,随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振聋发聩的声音,这一理论争论与行动犹豫必然灰飞烟灭。这不是权力话语的胜利,而是客观真理的力量。作为法律学人,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政治契机,搭建起理想的刑事司法结构,为司法公正、人权保护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简介】
谢佑平,单位为复旦大学。江涌,单位为复旦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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