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校正控辩失衡,实现控辩平等
无论是制度资源还是现实环境,都不存在控辩真正平等的条件,在我国,控辩关系严重失衡。除了前述无罪推定原则被违反、控审不分等情况带来的控辩失衡,还有很多问题妨碍着控辩平等,具体表现在:1.会见权受到不应有的限制,诸如会见的次数、会见时侦查人员可以在场、涉及国家机密时的批准;2.取保候审的申请通常不能成功,因为羁押对于侦查机关非常方便;3.讯问时律师无在场权,因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在什么情况下所作,其具体语境如何不得而知,讯问笔录是不是存在断章取义和故意取舍的情况也难以知晓;4.侦查阶段没有通信权,仅靠一两次会见显然不能全面地对嫌疑人进行帮助;5.律师阅卷权严重受限。侦查阶段由于律师尚无辩护人的法律地位,根本没有阅卷权;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却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至于控方手中的证据资料从1996年刑诉法修改后就不再让辩护律师在此阶段查阅;审判阶段虽然可以查阅移送给法院的“主要证据”,但显然只是部分证据,而有利于被告部分往往不被移送;6.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限制过严。这就是刑诉法第37条规定的有名的“两个同意,一个许可”,即“辩护律师经证人或有关其他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显然,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毫无保障;7.刑法律师伪证罪的设立;8.法律援助范围过于狭窄;;9.缺乏与控方相对等的程序动议权,如控方可以主动提起再审、鉴定程序等,而辩护方却不可以。
上述种种因素,导致我国刑辩率很低。之所以有诸多限制,无非是担心律师的辩护工作不利于打击犯罪。一旦真正确立起人权保障的核心理念,这些担心自然显得多余。科学发展观明确提出“以人为本”,为扫除这些控辩平等的障碍提供了历史性的契机。除了文章前面已经讨论过的举措,实现控辩平等,还应该进一步解决下列问题:首先解决律师阅卷权的问题,取消对律师会见通信、调查取证的不合理限制。这样可以使辩护律师获得对案件的完整信息,避免在信息不对称和不充分情况下的弱势局面。其次,完善传闻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程序性裁判机制,为辩护方提供有力的攻防手段。通过传闻证据规则,既可以迫使证人出庭接受质询,使庭审辩护顺利展开,也可以迫使侦查机关尽量获取原始证据,堵死错案冤案的源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最大限度地遏制侦查权的膨胀本性,有效规范侦查机关取证活动,使侵犯人权的行为丧失动因。最后,采取其他措施校正控辩失衡,如赋予辩护方与控诉机关平等的程序动议权、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废除特设的律师伪证罪等。
(四)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审判中立
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审判独立原则”,尽管和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原则”并不完全一样,但是就理念而言并不存在质的差异,主要是内容有所不同。在中国,干扰审判中立的因素太多。制度外,人们耳熟能详的“司法权行政化”、“司法权地方化”所代表的行政的、经济的、社会的力量,被誉为“第四种权力”的媒体的关注,时常考验、挑战司法的中立性;制度内,任何控审不分、控辩失衡的因素同时都在消解法官的中立地位,此外,许多不合理的程序性制度也造成审判难以中立。审判中立没有能够成为真正的“活法”,还没有能够成为人们司法活动的“行动规则”。
要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审判中立,当然需要先行(至少同时)解决文章前面提到的控审不分、控辩失衡的问题,因为任何情形的控审不分、控辩失衡都会或在形式上,或在实质上影响到审判中立。此外,应从诉讼制度外和诉讼制度内两个维度进行制度建构或改革,在制度外建立、完善干扰防御机制和能力保障机制,在制度内确立、改进防止预断机制和防止武断机制。具体如下:
第一,干扰防御机制。“司法权行政化”的根源在于法院的行政化体制。我国虽然规定了审判独立,但是没有规定法官独立,中国的法官更类似于公务员,就连法官的录用也是要通过公务员考试的途径完成。公务员的行为特点就是服从和执行。“为使法官绝对服从法律,法律将法官从所有国家权力影响中解脱出来,只有在仅仅服从法律的法院中,才能实现司法权的独立”。[32]因此,必须给法官以身份上的保障。主要内容有任期固定、优薪制、法院内部事务自主、晋升、惩戒法定化等。“司法权地方化”的根源在于法院的财权、人事权被地方控制。法院的经费来源一般来源于地方财政,法官的任命通常也是由当地人大决定,而当地人大的领导多数由政府机关退居二线的领导充任,与政府的关系十分紧密。而“就人类天性的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33]因此,法院的经费,理应由国家直接划拨,人事任命也不应受制于地方。至于“媒体审判”问题,应该辩证地看待,处理好审判独立与司法民主的关系,既要禁止媒体在利益驱动下的胡编乱造,又要对大致真实的报道支持容忍。关键在于办案法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证据坚守法律,相信自己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