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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财物追缴的法律问题调研

  

  从调研中的座谈以及调研问卷的统计结果来看,这一“混乱”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规定的“及时返还”理解不一,造成返还过程中的无序性。有的民警认为自查清财物确属被害人之时起就应返还,有的民警认为为保证侦查的顺利进行,可以在侦查终结后返还被害人财物,还有的民警从“无罪推定原则”出发,认为侦查阶段的财产性质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在法律对所指控的涉嫌犯罪行为作出具体结论,如撤案决定、检察院的不起诉或法院的判决后才能返还被害人财物。这些对法律理解上的差异使得不同地区,甚至相同地区不同案件之间在返还被害人财物上做法不同,执法规范缺乏统一性;二是因立法不足导致的退赃的随意性。对于特定物的返还均无争议,如被盗的机动车,被抢劫的金项链等,因其具有被害人的个人财产属性,在返还时并无问题。但若属种类物且属多个被害人所有,当其被混同的时候,退赃时便会产生诸多问题。是按先后顺序退赃,还是按比例退赃?因法律对此无具体规定,退赃时多具随意性,有的民警甚至依据关系好坏进行退赃:关系好的先退,多退;关系差的后退,少退。调研中遇到的一起非法集资案例,被害人有数百名,警方所查获的赃款不足以足额补偿所有的受害人的损失。通常依民法规定,作为平等的债权应按比例退赃,但警方考虑社会安定因素,规定了“先私人后公家,再按比例”的退赃顺序,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此种做法无疑缺乏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也无法得知。还有一起诈骗案,被害人发觉受骗后即报警,警方冻结并查获了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卡,该被害人汇进的款项还未被转移。待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警方退赃时将该卡里的资金按比例返还多个被害人却招致了该被害人的强烈不满和上访。


  

  关于退赃,在调研中还发现一个问题,即警方虽确定了冻结在金融机构中的赃款确属被害人所有,但基于法律的规定,无法将其及时返还给被害人,甚至最终无法返还。如前所述,法律规定被害人的财产应及时返还,就立法本意的理解,“及时”表明了被害人财物的返还在诉讼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但《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这表明法律没有赋予侦查机关对存款、汇款的扣划权。国家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情况,其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4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理。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犯罪嫌疑人死亡,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等的金融机构,将该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经过阅卷、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后作出裁定。”以上法律规定表明返还被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被害人的财产只有两个途径:一是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死亡的,经由申请,法院以裁定的方式返还;二是若犯罪嫌疑人未死亡的,必须经由法院判决,被害人才可以拿回财产。这种规定,使得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及时返还被害人财产”,难免成为一纸空文。而且若无法查获犯罪嫌疑人,案件无法提交审判,则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冻结的存款、汇款将永远无法返还被害人。调研中,在多起短信诈骗案件中出现了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用他人的银行卡实施短信诈骗,被害人汇款后立刻察觉而报警,警方冻结该卡,款项未被转移,犯罪嫌疑人发觉后即不再出现,警方无从破案。被害人要求警方返还该款,警方表示无力,被害人即四处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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