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涉案财物追缴的法律问题调研

  

  (二)调研的内容


  

  主要包括涉案财物的追缴和保管两部分。


  

  对涉案财物追缴主要了解基层办案民警对涉案财物的界定及具体类型,认定涉案财物的依据、判定的标准,公安机关有关涉案财物的问题主要存在的环节及原因,在刑事侦查阶段是否注重对受害人财产的保护及保护的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或案外人的非涉案财物如何加以保护,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侦查阶段是否将涉案财物返还给受害人,对“及时返还”如何理解和把握。对公安机关保管的涉案财物是否应当规定保管期限,以多长时间为宜;对理想的涉案财物保管模式的设计;目前对不同种类的涉案财物保管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保管费用如何承担;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是否赔偿,以及赔偿标准;对涉案财物的招领有无相关的催告程序,实践中效果如何;对无人认领的财产如何收归国有;收归国有之后,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如何处理。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关于涉案财物的界定和判定标准


  

  对涉案财物的界定是一个前提性问题。2009年3月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改稿)对涉案财物作出了界定,指的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冻结、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石狮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以扣押、调取、暂扣、抽样取证、收缴、没收、代为保管等方式提取的财物。”这些是从外延上给的定义,但在实务中办案民警首先要判定是否为涉案财物,然后才能采取扣押、冻结等措施。再者,比较两项规定,在外延上并不一致。在我们对基层民警的调查中发现,许多民警对涉案财物的认识比较模糊,很少能说得清楚。有的认为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2];有的认为涉案财物是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其身上所携带的财物;有的认为涉案财物是案件侦查时查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还有的认为是否为涉案财物要由法院判决认定,或案件起诉时检察机关的认定。这种种观点将导致对涉案财物的追缴可能存在裹足不前或无所顾忌。


  

  与涉案财物界定紧密关联的是涉案财物的判定标准。在我们收集的各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中,大多是针对涉案款物的保管规定,而鲜见对涉案财物的标准判定。《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经侦执法责任制规定》第13条规定:“涉案财物由侦查员层报大队领导、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依法扣押、没收。”针对此,我们在调查问卷中,设计了“认定涉案财物的依据是:A、没有规定,办案民警自己把握。B、所队规定的标准。C、分局规定的标准。D、市局规定的标准。E、省厅规定的标准。F、公安部规定的标准。”大部分民警的回答是F,但也有不少民警选择A答案。座谈会的发言更让我们感到在实际操作中,基本上是民警根据自己对相关规定的理解来判定。有一个案例是有人雇车偷牛,涉案牛的价值为6千元,而机动车价值20万元,犯罪所得与涉案财物金额相差悬殊。不少一线民警均认为不应该扣车,而只能扣牛。理由很朴素,就是一头牛的价格和一部车的价格差太远,仅仅是偷了几千块钱的东西就要扣几十万元的财物,感觉不太公平。但当我们换一个问法,说如果是雇车偷古董或珠宝等价值高的财产时,是否扣车?民警们回答当然要扣车,因为盗窃的财物价值太大了,作为作案工具的汽车肯定要扣。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