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家庭观念和家庭制度决定了我国古代立法和刑事诉讼的二元结构。中国古代形成了以国家法为主、以家族法为补充的二元法律网络。与此相对应,我国古代刑事诉讼体现为国家法诉讼与家族法诉讼并存的二元结构。由于国家法刑事诉讼为人所熟悉,再加上篇幅限制,所以本文不再赘述。在家族法诉讼中,[3]宗族组织就是诉讼机构。中国古代的宗族组织一般为三级设置:族、房和家。族设族长、房设房长、家有家长,他们是家族法诉讼的“法官”,按照各自的身分、地位行使父权,对族人、子女进行训诫、责罚乃至呈送官府发遣。这样,家族(当然包括家庭)便成为“最初级的司法机构”。{11}(P27)家族法诉讼主要通过家长自察、告族处置、送官府惩处的方式展开。这样,从整体来看,古代中国家国一体的政治和组织制度,决定了家国一体的诉讼制度,即家族法诉讼是国家法诉讼的一部分和重要的内容,因而形成一套家族法诉讼———国家地方诉讼———国家中央诉讼的完整体系。{12}(P318)
其次,家庭观念和家庭制度导致“父母官诉讼”的出现。从理论上来说,各级地方官员是他们治理地区的百姓的衣食父母,对于这一点他们时刻不忘。所以,这些父母官在审案过程中总是反复调查、千方百计、苦口婆心地规劝那些证人或主犯,让他们认罪服法。对此我们并不感到奇怪,他们通常会采取劝诱、恳求、威胁的手段,甚至搬出孔子的话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引导一个不好对付的硬骨头;他们保证他会受到慈父般的体谅和照顾。在整个过程中,这些父母官总是用他们那敏锐的眼睛,随时捕捉证人或主犯的任何细微的表情、举动,好像自己发现了什么蛛丝马迹一样。这种颠三倒四、语无伦次的审判,只为了一个目的,即寻找真相。{13}(P136)由于裁判者在诉讼中像劝导、训斥、责罚子女的父母那样,所以滋赫秀三教授称这样的 诉讼为“父母官诉讼”。{14}
最后,家庭观念和家庭制度使国家法刑事诉讼有时为“人情”关系所异化。在家国同构的社会中,社会等级观念和等级内平等的观念导致了三个不变的中国法则的产生,即面子、命运和恩惠。对此,林语堂先生指出:“它们是正在统治着中国的三位女神,??问题是这三位女人是那样的斯文,那样的迷人。它们使我们的祭司堕落,向我们的统治者献媚,保护强者,引诱富豪,贿赂有雄心壮志的人,腐蚀革命阵营。它们使司法机构瘫痪,使宪法失效。它们讥讽民主,蔑视法律,拿人民的权利开玩笑,践踏所有的交通规则、俱乐部规则和人民的家园。”更可怕的是:“它们的声音是那么温柔,办法是那么和缓,脚步轻轻地走在法庭之上,指头在静静地,娴巧地移动,让正义的机器停止运转;与此同时另一只手却在抚摸着法官的面颊。”{10}(P149)林先生称“面子、命运和恩惠”为“三位女神”,意在表明中国人像崇拜神一样虔诚地看待面子、命运和恩惠,此三者虽时时、处处存在于人际交往之中却无法触摸。其实,在血缘宗法等级社会中,“面子”、“命运”和“恩惠”编织起一张无形的人情之网,中国人处于其中巧妙周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