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不可避免的前提下,我们研究刑事诉讼文化当务之急就是研究它的现代化。这是因为:我国既要落实相关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也要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语境下确保刑事诉讼和谐,而在刑事诉讼文化尚未转型的情况下,如果我国以现代西方国家尤其是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为参照再修改刑事诉讼法,那么诉讼文化对刑事诉讼的阻滞作用注定会很大,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效果将很差。这也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文化要实现现代化已经不是理论上该不该的问题,而是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的问题。因此,笔者主张学术界应该更多地研究刑事诉讼文化的现代化,并以其如何实现作为今后研究的视角。
二、我国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研究应以文化哲学为参照系
应予指出,我国学者研究刑事诉讼文化时并未指出其选取的参照系。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研究没有参照系。因为任何社会科学研究都离不开参照系。对此,张文显教授指出:任何人如果是有意识地去观察、认知、评价对象,都有自己的参照系,即比较稳定的分析结构与观念模式。参照系以不同的方式影响、支配、限定人们的思路。参照系在指引人们观察对象上有取向性,即指引人们从一定的视角去观察问题,按照一定的格局去思维和推理。{4}(P229)我国学者在近来的法律文化研究中大致选取了法理学或法哲学参照系、文化学参照系、历史学或法史学参照系和人类学四种参照系。{4}(P332-333)与此相关,我国学者探讨刑事诉讼文化一般是按照文化→法律文化→诉讼文化乃至刑事诉讼文化的思路进行的。这间接地决定了我国刑事诉讼文化研究的参照系,即刑事诉讼文化研究以何法律文化研究成果为参照,该成果对应的参照系便是该刑事诉讼文化研究的参照系。由于我国学者对刑事诉讼文化内涵的理解乃至相关表述均与法理学中对法律文化理解极为相近,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文化研究的参照系主要是法理学或法哲学。
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参照系的选择不是盲目的。法理学作为一门理论学科,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研讨的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5}(P4)这样,以法理学为参照系研讨法律文化,论者研讨的必然是法律文化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若研讨刑事诉讼文化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的研讨成果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问题是:我们今后研究的视角是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的实现,这既可以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直接探讨,也可以在探讨刑事诉讼文化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之后再探讨。也就是说,论者无论选择何种研究策略,最终都要探讨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的实现问题。一般认为,刑事诉讼文化是指社会主体有关刑事诉讼心理、刑事诉讼意识、刑事诉讼思想体系的总和。相应地,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是指社会主体有关刑事诉讼心理、刑事诉讼意识、刑事诉讼思想体系从传统到现代化的转变。而且,由于“法律观念现代化的基本价值指向,就是要培养公民信任法律,尊重法律的思想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这是人的现代化的主题和应有之义”,{6}(P68)所以社会主体有关刑事诉讼观念由传统到现代转变便意味着人在刑事诉讼方面的现代化。这样,我们研究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如何实现所要选择的参照系即便要涉及文化的一般理论,也必然要关涉现代化理论或人的发展理论。这表明我们要考察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的实现问题或者人在刑事诉讼方面的现代化,法理学不是最佳参照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