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研究视角的确定
在我国刑事诉讼文化研究一直冷冷清清的情况下,汪建成教授的《刑事诉讼文化研讨》一文是颇具启蒙意义的。汪教授指出:“从总体上可以说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是现代化的,是符合世界潮流的。然而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并不意味着刑事诉讼就已经现代化了,如果说引进现代化的诉讼制度使刑事诉讼的现代化具备了‘硬件’条件,那么数千年历史积淀所形成的传统诉讼文化的残存却使刑事诉讼的现代化尚未完全具备良好的‘软件’保障,其结果是制度的运行遇到了无奈的阻碍,理想与现实脱节,出现了立法与司法操作的二元化现象。??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建设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不是制度化建设问题,而在于对诉讼观念和意识的培育上,其重心应当放在改造或重构国民诉讼文化心理和价值观念上,使其由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使外来的制度本土化,发挥其实际功效。”{2}
基于这一认识,汪教授强调改造和重构传统诉讼文化应以如下方面为当务之急:一是必须树立刑事诉讼的职业化意识。二是必须改进国民法制教育的方式,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三是执法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将法律作为他们评价社会主体行为的唯一标准,舍此不能有任何其它标准。四是必须建立一个公正观念深入人心的法治社会。五是必须培育程序意识。六是必须改善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方式。{2}汪教授上述研究的最大贡献就在于首次呼吁刑事诉讼现代化建设应该坚持诉讼制度完善与诉讼文化改造的同步性,强调刑事诉讼文化研究的紧迫性,主张人们在关注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同时应该关注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站在今天的立场看,汪教授对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目标之设计虽然比较全面但并不意味着尽善尽美。而且,他虽然提出了我国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应达致的目标,但是对如何达致该目标并未涉及。当然,笔者不是在苛责汪教授以往研究的局限,而是认为学术界应该更多地关注刑事诉讼文化的现代化,在肯定汪教授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解决他当年没来得及探讨的问题,即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该如何实现。颇为遗憾的是,十年来系统研究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者几乎没有。当然,这不是说人们系统研究刑事诉讼文化基本问题就不好,关键是看他们在此基础上对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有无涉及,对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的实现有何考虑。在笔者看来,在仅有的几位对于刑事诉讼文化进行研究的学者中,杨晓峰先生的研究应该是最系统的。他的贡献在于分析了我国在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上的立场,即反对“西方中心主义”,主张“中西兼顾”。但是,他对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如何实现仍未涉及。因为从内容上看,他对推动“刑事诉讼文化变迁”两种方式{3}的剖析与其说是为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寻找解决出路,不如说是分两个方面在探讨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要达到的预期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