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各国对量刑建议的做法,虽各具特色,但也有一些共同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 量刑建议一般都在法庭上提出(德国的“处罚令申请”例外)。
2.控方提出的量刑建议仅仅是一种建议,不对法官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但是,在实践中,除有特殊情况外,法官一般都会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或作较小的变动。
3. 在法官不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时,检察官不能以此为由提出上诉(我国为抗诉)。但是,如果检察官认为法官量刑畸轻畸重的,可以提出上诉# 我国为抗诉$ 。
二、我国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现状
(一)我国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现状
定罪与量刑是刑事诉讼的两个重要方面,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一般较注重定罪的准确性,而对量刑的准确性有所忽略。这主要表现在:通常只对适用法律条款提出意见,而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或者仅就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提出笼统的建议,法院最后的量刑只要是在法定幅度内即可,而是否从重、从轻,则属次要;对于是否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公诉人一般不主动发表意见,只有在辩护人提出,而公诉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才发表意见。直到近两年,检察机关才开始注重对部分未成年被告人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
(二)现实中对推行量刑建议权的顾虑
尽管到目前为止,有关媒体报道的量刑建议尝试均取得了成功,但那只是针对经过挑选的案件而言,现实中的情况千差万别,要比精选案例及理论研讨复杂得多,故不少人对量刑建议还存有诸多顾虑。这表现在:担心推行量刑建议权会有干涉审判权之嫌,会引起法官的反感;担心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后,如果法官不采纳,会造成公诉方处于尴尬境地;因缺乏相对统一的参照标准,提出量刑建议的困难较大,一旦建议方与被建议方出现分歧很难说谁的意见更准确;担心由于推行量刑建议加大公诉工作的工作量,可能降低诉讼效率。
三、检察机关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必要性
首先,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是充分行使公诉权的需要。定罪建议权与量刑建议权是求刑权的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前者更注重从事实上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而后者则是在前者的基础上侧重从法律角度提出对犯罪人应该作怎样的刑事处罚,是前者的必然结果。量刑建议权作为一种追诉请求权,是国家刑罚权得以实现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只有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才能使公诉权得以完整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