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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反垄断诉讼第一案的初步观察与思考

  

  除市场份额,进入障碍也是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进入障碍意味着新进入者比现有的市场主体要付出较大的经济成本。一般来说,在进入障碍较高的市场上,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的可能性较小,所以现有的拥有优势份额的企业将更容易被视为占据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产品,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领域的技术专利和应用生产长期被掌握在索尼等日本企业手中,市场进入的技术与经济壁垒高,构成了较大的进入障碍。这是索尼公司形成和维持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三、关于德先公司诉索尼公司垄断纠纷案的初步思考


  

  本案是在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之前提起的,确实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的困难,但是这也在客观上会凸现出我国反垄断法缺位的困境,引起人们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重视,从而会加速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因为本案面临的法律尴尬却活生生地说明这部法律确实不应再拖了。


  

  本案的最终胜负取决于多种因素,当然主要是案件本身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问题。仅就法律依据的角度来看,中国反垄断法的缺位确实是对原告不利的一个因素,因为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反垄断案件,而原告在诉状中只能援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但是,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必须遵循严格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法定原则不同,对于民事案件的处理是可以依据现行相关法律(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来判决的。因此,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不排除法官依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现代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对本案作出开创性判决的可能性。而且,现有法律依据的不够明确具体也为相关法律原则的适用留下了更大的空间,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本案作为我国的首起反垄断案件就与跨国公司、与知识产权滥用相联系,这有利于人们充分认识反垄断法在我国目前的特殊价值,也有利于全面认识和正确对待知识产权问题。目前,跨国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在我国市场上已经有了不同程度的表现,有的还相当明显。不难想象,一旦本案原告德先公司胜诉,肯定会有一些国内企业拿起反垄断的法律武器与非法垄断行为(包括跨国公司的非法垄断行为)作斗争,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很正常的现象。如果发生这样的现象,那也不能说中国的反垄断法是专门针对外国企业的,它只针对垄断行为,无论其主体是国内还是国外的。只是由于跨国公司实力雄厚,规模巨大,更容易从事非法垄断行为,加上中国长期以来没有反垄断法,它们在中国市场上的垄断行为更加突出。因此,我国《反垄断法》通过后,针对跨国公司的反垄断指控和诉讼可能会多一些无需大惊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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