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索尼公司在中国的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市场上也拥有支配地位
很显然,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搭售和垄断性高价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都必须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样的主体条件。而从本案的情况来看,索尼公司在中国的数码摄像机市场和数码照相机市场上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所谓市场支配地位,一般是指经营者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第16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同时,第17条对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作了明确规定。
在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市场份额是最重要的指标。而这又涉及到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范围或者区域。”由于在价格、品质、操作模式等方面的独特性,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拥有较为固定的消费阶层,与非数码型的摄像机、照相机在消费层次上有较大的差异,产品的替代弹性较低;而且,由于国界阻隔、交通成本和高度的本土化生产,国内与国外的数码摄像机、照相机消费市场存在极高的分离性,地理市场上的替代可能性也很小。因而,综合考虑产品和地理上的供应替代、需求替代因素,可以认定中国范围内的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分别构成两个相关市场。而在这两个相关市场上,索尼均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数码摄像机、照相机是典型的寡占市场,仅以2005年度为例,索尼、佳能、松下、富士等几大日系品牌市场总份额达到了87.5%,其他企业仅占12.5%。相对其他中小竞争者,索尼作为此寡占市场的领先者更具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在中国境内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这两个相关市场上,索尼品牌的数码摄像机、照相机拥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 [3]就中国摄像机市场而言,2003年中国数码摄像机市场的容量为55.6万台,索尼销售25万多台,市场份额接近50%;2004年,中国数码摄像机市场销售量超过70万台,索尼数码摄像机占有率超过50%,处于市场第一位置;2005年索尼继续以将近50%的占有率占据中国数码摄像机主要市场。在中国数码照相机市场,多年来索尼数码相机市场占有率也以超过30%的优势占据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