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刑诉法第8条规定:“只有法院才能进行审判:1.在俄罗斯联邦,刑事案件的审判只能由法院进行。2.除非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并依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被认为有罪和被判处刑罚。”中国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姑且按“统一定罪权”解释。)
陈卫东先生的《模范刑事诉讼法典》第4条:“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最终判决有罪之前,都应当被视为无罪。”该规定自称参考了《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很遗憾,笔者不知道他为什么对俄罗斯法表现的重大范例视而不见,竟然只“参考”了俄罗斯刑诉法第8条,这样的“模范”代表的是中国的历史吧?再看看俄罗斯法与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1967年修改条)的差别:
《俄罗斯联邦刑诉法》第14条:“4.有罪判决不得根据推测作出。”
1967年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实。
我国台湾地区之“无证据不得推定”隐含了逻辑意思“有证据……”,文字上有变成有罪推定的危险。如此,我们突然看清楚中国历史窠臼的特点:中国的文化喜欢钻字眼,但不思逻辑精进,其结果是,越爱玩文本,文本的语文表现却越差劲;它以为玩弄文字就玩转了逻辑,但它连基本逻辑都不通。这是第12条提供给我们的学术教训。
【作者简介】
张成敏,单位为苏州大学。
【注释】田冰川:《世纪末超越:扬民主、法治与科学之帆—访我国刑诉法专家陈光中教授》,载《中国律师》1996年第5期;庄燕:《中国
刑事诉讼法的新发展—首都学者、法官畅谈新刑诉法》,载《中国律师》1996年第6期。
顾昂然:《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原则》,载《法制日报》1996年2月3日。原文附注:“本文系顾昂然同志1月15日在刑诉法座谈会上的发言摘要。”
陈光中:《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的新篇章》,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
“我们认为恢复罗马人以‘案情不清’形式所承认的‘证据不足’的裁决作为‘无罪’和‘有罪’裁决的替代形式更为合理……如果证据不足,他唯一的权利是不被定罪,因为他的有罪尚未被证明。但是,当嫌疑还存在的时候,社会并没有义务宣告他绝对无罪。”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2-225页。
表述分别引自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3页。徐静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载《刑事诉讼前沿研究》(第四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陈光中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ICCPR中文作准文本产生于1966年,参见联合国网站:http://www. un. org/chinese/documents/decl-con/docs/ares2200b. pdf.
AUTHENTIC CHINESE TEXT - TEXTE AUTHENTIQUE CHINOIS,中国提出将名称由“盟约”改为“公约”,资料来源http://untreatyun. org/English/notpubl/PV-iv-4. tif.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年5月23日订于维也纳,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该公约。
曼弗雷德·诺瓦克:《民权公约评注》(上册),毕小青、孙世彦主译,三联出版社2003年版,第238页。
安托尼·奥斯特:《现代条约法与实践》,江国青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4页。
参见威廉. A夏巴斯:《国际刑事法院导论》,黄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译者前言”第2页。
前引,第2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