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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罪推定的文本表述

  

  b.规定了“证实”的方式—排除合理怀疑,诺瓦克的《民权公约评注》在提到第14条第二款立法时说:“菲律宾在人权委员会动议插入‘超出合理怀疑’的词语,但该动议以8票反对、2票赞成和3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被否决了,尽管如此,但仍然可以在此吸收这一普遍承认的法律原则。”[12]根据这一背景,1998年的《罗马规约》无疑是统一了众多国家的看法,插入“排除合理怀疑”,加强了“证实”的原则要求。


  

  c.虽然法文作准本依然使用“etablie”(确定)来界定有罪的前提,但它在逻辑方面得到了补正,根据第二款的“prouver”(证明)、“ incombe”(责任)和第三款“doute raisonnable”(合理怀疑), “ etablie”(确定)的方式毫无歧义,从而不能成为否定“prove(证实)作为文本标准意思的词汇障碍。


  

  d.中文作准本则完全协调了3个条款的意思,它分别使用“证明有罪”、“证明”、“责任”“合理疑问”等术语,非常清晰地界定了有罪的前提是“证实”,而不是含糊的“确定”。


  

  总之,我国尝试正式建立无罪推定原则,不能堕入某些人制造的历史案臼,到位的、清晰的、符合国际标准的表达应当不是什么高技术难题。


  

  四、俄罗斯之参考:逻辑能力与语文能力


  

  我们可能太习惯文本的扭曲了,而感觉不到改变历史窠臼的必要压力,为此,不妨看看俄罗斯,看看其新立法是如何纠正前苏联的暧昧的:


  

  193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9条规定:“ 1,每个被指控的犯罪者在其罪名未经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证实和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所确认之前均为无罪。”反面解释是该法第49条的规定:“2.被告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释出举证责任,2003年《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2.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证明对被告的指控和推翻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辩护理由的责任由控方承担。”释出疑罪规则,其宪法49条又规定:“3.无法排除的有罪的怀疑应作出有利被告的解释。”释出禁忌规则,其刑诉法第14条又规定:“4.有罪判决不得根据推测作出。”禁忌的反面解释,其刑诉法第302条规定:“4.有罪判决不得以推测为根据,而只能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受审人实施犯罪的罪过被经过法庭调查核实的证据所证实时才能作出。”


  

  这不是俄罗斯人没有逻辑自信的表现,俄罗斯法创造了一个范例:作为后进民主国家,以最多法律条文来界定无罪推定原则,其努力纠正苏联法律暧昧扭曲的精神值得学习。


  

  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刑诉法第12条的表述只能跟俄罗斯刑诉法第8条进行比较,但是,请特别注意,以上引用的无罪推定条文不包含俄罗斯刑诉法第8条。因为俄罗斯刑诉法第8条是法院审判权的规定,等同于我国刑诉法第3条的规定,但又比我国刑诉法第12条的暧昧解释清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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