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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记录制度初探

犯罪记录制度初探


李玉萍


【关键词】犯罪记录
【全文】
  

  犯罪记录制度是近现代国家针对依法被宣告有罪或判处刑罚的犯罪人员设立的一项专门的法律制度。[1]该项制度旨在通过调适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犯罪人员的正当利益,在确保国家有效管控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并实现社会自我防御功能的同时,敦促犯罪人员自省并保障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开始正常的生活。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有关犯罪记录制度的理论研究不够系统、深入,相关的立法在体例上极不完整,在内容上也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的需要,且存在严重的功能失衡问题。[2]为了改变这一现状,于2008年底出台的中央新一轮司法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修订了《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并于2009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此拉开了构建我国行贿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序幕。《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中也将“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犯罪人员的犯罪登记制度”以及“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作为未来几年中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任务之一。本文以下拟对犯罪记录制度的目的和功能、犯罪记录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犯罪记录制度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犯罪记录制度的基本内容


  

  从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有关犯罪记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健全和完善的犯罪记录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人员犯罪信息登记制度


  

  犯罪人员犯罪信息登记制度是关于对犯罪人员犯罪信息进行登记和管理的主体、犯罪人员犯罪信息的登记范围[3]、内容[4]以及登记的方式、方法等规定的总称。科学、合理的犯罪信息登记制度是犯罪记录查询或通报制度以及犯罪记录封存或消灭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因而是犯罪记录制度得以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


  

  现代国家基于有效管理的需要,多采取信息化处理方式建立全国性的犯罪记录中心,并确定主管机关,明确应当登记的案件范围以及登记的方式等。例如,在法国,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768条的规定,建立了由司法部长主管的全国性犯罪记录。同时,该法典还规定了犯罪信息登记的范围——自然人犯罪和法人犯罪,明确了应当登记的有罪判决的范围、犯罪记录登记卡的分类及其管理、犯罪记录的通报与查询、犯罪记录的消灭等。在德国,根据《联邦中央档案记录法》的规定,所有生效的有罪判决均被记录在联邦中央档案记录中,由联邦检察总长负责,所有法院及官署机构都有义务将应当登录的裁判、决定及事实通知联邦中央记录机关。[5]印度于1986年将警用计算机协调委员会、中央指纹局、中央调查局协调处数据科、警察研究和发展局统计处四个部门进行合并,创建了隶属于内务部的国家犯罪记录局。国家犯罪记录局由管理培训处、记录处、计算机系统处组成。其中,记录处下辖犯罪记录科、统计科和指纹科。国家犯罪记录局每年都会公布三份统计报告——犯罪统计,意外死亡及自杀统计、监狱统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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