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刑事证据制度
证据法律制度是我国诉讼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制度不完善,其诉讼制度就是不完善的。我国现有的证据立法存在粗疏、缺乏操作性等缺陷,刑事诉讼法中“证据一章只有8条,证据制度中的一系列重要问题,立法都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甚至根本没有做出规定。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基本上是在原有职权主义模式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的合理要素中展开的。审判方式的改革方向,在于强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调动诉讼双方的积极性,例如在刑事诉讼领域进行的法律修改和司法改革,试图在维护秩序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平衡,这就要求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活动予以引导和规制,对法官采纳、评判证据予以明确地规范和限定,以保证诉讼活动公正、顺利地进行。与之相比,证据制度的配套改革明显滞后,减弱了诉讼程序改革的效果,限制了诉讼程序进一步改革的步履。随着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诉讼程序与证据法律制度发展的不平衡的矛盾日益突出,现有的证据立法和证据理论研究状况已不能适应我国诉讼法制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实践的需要。不解决好这一问题,诉讼方式改革就不能取得真正的成功。
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建立起科学的证据规则体系。证据立法应在对外国证据规则进行研究、借鉴的基础上,建立一套适合我国诉讼传统和诉讼模式的证据规则体系,即:将证据规则的建设与发挥司法人员主观能动性有机地结合,既尊重诉讼证明的共同规律,又反映三大诉讼的各自特点的证据规则体系,如是否应当吸收国外证据法中广泛适用的传闻最佳、意见证据规则等,需要在广泛考察两大法系主要国家证据规则和有关理论的基础上寻求对我国具有较高适用性的证据规则立法方案。其次,应当规范证据运用的程序。运用证据的程序的规范化,是需要由证据法加以解决的另一重要问题。对这一问题进行的立法,将进一步完善有关程序,并对测谎器的使用、秘密侦查手段的程序限制等问题作出规定,以保障诉讼证明活动顺利进行,同时防止收集证据等活动成为侵犯公民隐私权等权利的手段。
我们当前对证据理论、证据运用有一定的研究,但实践中有许多尚未能得到解决,如定罪的具体标准,即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如何具体掌握的问题;收集证据应遵循哪些规则;如何对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毒树之果”理论;被告人口供的运用规则,证人证言当庭质证的规则;秘密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的可采性规则等等。对这些问题,司法实际部门还没有可供遵循的规范化证据规则。因此,借鉴西方的立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制定具体的证据规则,是司法走向国际标准化、现代化的不可回避的内容。
(六)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判决的公信力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它对纠纷的解决和个人权利的保障以及实现具有决定性影响。司法公正体现为将法律所确立的公正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加以实现。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以国际法的形式确立了一系列司法公正的具体标准,这些标准,应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加以落实,包括:已经有规定的,严格遵行;没有规定的,予以补充后加以遵行。只有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符合甚至超过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前提下,法院判决的国际公信力才能得到确立和维持。而一国法院判决的国际公信力对于这个国家法律的国际威信来说,具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中国加入WTO,作为司法的配合措施,就是法院应努力提高我国法院判决的国际公信力,而要提高这一公信力,则必须努力实现司法的公正性,包括司法过程的公正性。
总之,我国加入WTO,给诉讼法学研究提出了一个重要课题,那就是世界经济一体化是否会进一步促成法律一体化,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的特征性内容是否会有趋同之势: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方面,达到刑事司法国际标准与刑事司法本土化的冲突如何协调。我们在研究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得出的结论是:经济一体化将进一步促进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的交流,促使不同法系间的相互借鉴和融合,刑事司法国际标准的制定也将使世界许多国家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有更多的相同的内容,但要将这一过程和趋势称之为“世界法律一体化”则为时尚早,至于是否将来会出现“世界法律一体化”实际上还难以预料,我国学术界也存在不同认识。但无论如何,就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而言,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对联合国文件所确立的最低刑事司法准则,应当尽力尽快与之保持协调一致,因为这些准则所反映的是人类经过长期摸索获得的对刑事司法规律的深刻认识,对于这些司法标准,不能以保持“中国特色”为借口而拒绝加以吸收。与之相应,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将刑事司法国际准则在我国的贯彻、实施问题同我国的司法改革相结合,尤其是要把刑事司法的各项国际标准的主要内容,从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等各个层面进行开拓性的研究,以促进我国刑事司法现代化。
【作者简介】
樊崇义(1940—),男,河南内乡县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建伟(1966—),男,辽宁锦州市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世界人权宣言》序言。
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条)。
转引自邹文海编著:《各国政府及政治》,“国立”编译馆1980年10月第8版,第195页。
转引自邹文海编著:《各国政府及政治》,“国立”编译馆1980年10月第8版,第1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