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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改革

  

  我国由清末开始的司法近代化,是由传统法向现代法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是西方强势文化对中国影响甚至逼迫的产物。鸦片战争的炮声打碎了中国的天朝梦,为顺应新的形势和收回治外法权,清政府终于模仿西方国家的法制在风雨飘摇的末期开始了中国法制的近代化改革和发展。1902年清政府下诏宣布立法的宗旨云:“参酌各国法例”,“务期中外通行”,“与各国无大悬绝”。英国船成功号水手案、英国船休斯夫人号炮手案和美国船爱米莉号水手案的发生,可以说是我国司法近代化的破题。


  

  沈家本、伍廷芳受命修订法律,可以看作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笔。百年以后,我国的法制经历了取法欧美、取法苏联、废法弃律、修复法制的几个阶段,将中断了的我国法律现代化的变革重新提起。上海大学朱学勤教授在《南方周末》与广州大学联合举办的“WTO与人文”讲座中发表讲演,提出中国的经济制度现代化走了一条“之”字形道路,有破题(马嘎尔尼),有开笔(徐继畲、林则徐),有发展(形成一横),有倒退(1919年发生了转折,从以英美为师转而以俄为师,从文化革命到“文化革命”),有回归(1976年打倒“四人帮”,结束了向左转弯那一大“撇”,开始了“一撇”之下的这“一捺”){8}。这是一个新的比喻,用来看法制现代化的历程,也未脱离这一“之”字形道路,只是起承转合的起始点与经济制度不完全相同。


  

  我国法制现代化的重新起步和发展,来自融入国际社会的愿望。这种愿望最初表现为一种富国强国的愿望,最早提出的“四个现代化”乃是器用现代化的口号,制度现代化尚未被提到。但经济发展离不开政治、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在经济开放的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当代诉讼法律制度的改革,从外国诉讼法律制度中吸收和借鉴了不少成功的做法和有益的经验。这方面的显著成果是: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权利的保障,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将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对庭审方式作出重大修改,强化控辩双方的作用,发挥合议庭在审判中的决定作用,等等。


  

  不过,亦毋庸讳言,以国际社会公认的司法准则来衡量,我国当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刑事诉讼制度与国际社会制定的刑事司法国际标准相比,差距尤为明显。从司法体制看,尚未确立丘以法官独立为核心的司法独立体制,因此,我国的司法现代化需要进一步推行包括司法体制改革在内的司法改革。在我国,使法律的规定既能够实现对具体的犯罪的惩罚,又符合保护个人权利的根本目的,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我国刑事法律过去无论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偏重于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对保障人权重视不够,近年来随着国家政治民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逐步提高,人权保障受到重视,加强对人权保障的力度已经成为诉讼立法的宗旨之一,但这一改革需要进一步推进。从被告人权利保障看,我国在刑事诉讼中提高了被告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及其保障也有所扩大和增强,但现有的权利和保障尚未达到国际司法标准,刑讯逼供的现象仍然盛行,在国际上存在一定的消极影响,法律环境的国际评价和判决的国际公信力还有待进一步改善和提高。


  

  新的形势迫切要求对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涉外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大量增加,涉外案件也随之增长,需要我国建立独立的司法体制来提升我国司法在国内外的公信力。中国加入WTO和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促使中国的刑事司法及司法体制与国际标准相一致提供了良好的契机,这些因素也为中国的刑事司法和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一定的压力。司法改革必须适应新的经济模式并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司法体制,从而为加入WTO后的我国经济提供一个理想的法律制度环境。


  

  四、改革和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为加入WTO后的经济提供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


  

  像任何其他法律一样,刑事诉讼法是国家为了达到某种预期目标取得某种预期的结果而有意识地加以制订的结果。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律,建立刑事诉讼制度,配置刑事诉讼权力,赋予刑事诉讼权利,规范刑事诉讼程序并设置刑事诉讼规则,都有着明确的预期目标或结果。我国加入WTO,意味着在经济上参与全球一体化,经济的一体化将进一步强化法律制度的统一性,使各国的法律制度符合国际司法标准。随着我国签署联合国人权公约,这种与国际司法标准相统一的步伐已经加快,我国国内法与联合国司法准则协调的问题已经成为广泛关注的问题,有关立法需要在这一方面寻求突破,促进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与国际标准相协调。


  

  对照刑事司法国际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改革应主要在下述几个方面取得进展:


  

  (一)在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精神中确立“正当程序”观念


  

  我国按照国际贸易规范进行经济运作,在法律领域,意味着必须建立起现代法治与之相配合。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国家权力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由法律予以规范。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益的关系上,要求国家对公民权益的任何剥夺均需具备正当的法律根据和法律程序,祛除武断专横的权力。在刑事诉讼中,则要求从程序上赋予被追诉者与国家追诉机构相抗衡的能力和机会,使其有效抵御国家权力的不当侵犯。这需要由刑事诉讼法承担起在法律上加以保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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