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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公诉制度

论我国的公诉制度


龙宗智


【摘要】我国公诉制度具有程序性、实体性、社会性和辅助性意义等四重意义,并且具有六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公诉为主自诉补充,二是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三是起诉法定主义的前提下实行一定程度的起诉便宜主义,四是公诉兼具监督职能,五是公诉的生命力和延续性较强,六是公诉权集中于检察机关。同时,公诉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义务。近年来,我国公诉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主要包括推行刑事和解、量刑建议、主诉检察官制度和职业公诉人建设。
【关键词】公诉制度;客观公正;改革;完善
【全文】
  

  公诉为主自诉为辅构成了我国刑事起诉制度的主要内容,同时,公诉制度也是我国检察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因此,公诉制度成为刑事诉讼法学和检察学共同研究的对象。笔者拟在阐述公诉制度意义的基础上,立足刑事诉讼程序,分析我国公诉制度的特点,并探讨当前公诉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继而就公诉制度的发展完善提出建议。


  

  一、我国公诉制度的多重意义


  

  公诉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提起并实施刑事控诉,要求受诉法院追究被控诉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活动。从不同角度考察,公诉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程序性意义:发动并推进审判程序、约束审理和裁判范围


  

  一是启动审判程序,将刑事案件“系属”于法院,使受诉法院获得具体的案件管辖权并发动审判程序。现代诉讼制度,实行有控诉(告诉)才有审判的诉讼主义,遵循法院必须听取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意见的辩论原则,因此,法院不得不诉而审。还要说明的是,这种由起诉发生的“诉讼系属”关系,只针对接受起诉的法院,不能针对其他法院,否则,一个诉作用于多个法院,管辖权就混乱了,诉讼关系就混乱了。


  

  二是推进审判程序,使法官能够在公诉的支持和程序的推进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确立心证,并确定如何适用法律。这是公诉通过程序推进实现实体效果的功能,即通过支持公诉的法庭活动和移送的证据材料说服法官接受公诉意见,在某些案件中,还要通过法官说服法院审判委员会。


  

  三是约束审判范围,使审判受制于公诉,法院不得审判未经起诉的被告人和未经起诉的犯罪。这是公诉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保证了起诉和审判的同一性。未作为犯罪进行指控的事实,属于未经起诉的犯罪。目前,在一审程序中,未经起诉的被告人,法院不会自行审判,但是未经起诉的犯罪事实,以及未经起诉的罪名,有的法院还可能作出认定。


  

  (二)实体性意义:体现刑事政策、实现国家刑罚权


  

  其一,通过案件审查,确定是否起诉以及如何起诉,检察机关的起诉和不起诉决定,体现国家刑事政策。包括国家基本刑事政策,专门性、即时性刑事政策和刑事起诉政策。国家基本刑事政策包括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专门性、即时性刑事政策如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和特定时期的“严打”刑事政策等;刑事起诉政策是指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运用。法定主义强调违法必究,依法起诉,体现公诉权的严格性;便宜主义注重起诉的社会效果,尊重检察机关的起诉酌定权,允许以罪行较轻、刑事和解、辩诉协商等缘由放弃公诉,体现了公诉权的灵活性。公诉决定应当体现检察机关确定的起诉政策,以获得最佳的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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