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若干问题刍议

  

  虽然江苏省和厦门市将因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一次性困难补助也纳入救助基金救助范围,并且给予因交通事故致死的受害人一定数额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用,突破了五部委《试行办法》的规定,扩大了道路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给予交通事故受害人以及时、全面、足额的救助。救助基金救助范围过窄客观上限制了救助基金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应考虑逐步扩大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不能局限于抢救费、丧葬费和一次性困难救助,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医疗费、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费用也应给予一定程度的救助,最终实现给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以全方位、无漏洞的救助。当然,这个目标的实现是以未来救助基金来源的进一步拓宽,基金资金的持续、稳定垫付为前提。


  

  综上,虽然伴随着五部委的《试行办法》的颁布,我国救助基金制度正式实施已1年有余,但考虑到救助基金作为新生事物,国内目前相关理论研究尚不深入,难以自成体系,救助基金理论研究严重落后于实践,不能很好的回应现实需求。救助基金运行过程中还面临着很多理论问题需要加以解决,譬如抢救费、丧葬费的界定问题、基金追偿的主体资格问题、基金管理人不予垫付的救济程序、基金垫付范围、垫付时间的界定以及基金管理模式等问题均值得深入研究,需要学界进行深入探讨以更好的回应现实,不断丰富完善我国救助基金制度,真正将这项民生制度落到实处。笔者在本文当中仅就其中几个问题做个粗浅的探讨,期望能够抛砖引玉,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一些有益参考。


【作者简介】
黄祝祯,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至第26条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12条、第35条
{4}《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12条。
{5}《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14、15条。
{6}陆新峰:《现行现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25510,2011年5月13日访问。
{7}参见宋慧云:《试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道路交通与安全》2008年第4期。
{8}李青武、于海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初探》,载《保险、金融与经济周期——北大赛瑟(CCISSR)论坛文集·2010》。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