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对于基金垫付条件的限制,笔者认为受害人不仅要符合《试行办法》第12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基金垫付的前提还应包括受害人及肇事者无力支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这一前置条件,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避免道德风险,确保基金平稳高效运行,真正使需要救助的人得到救助。
四、救助范围过窄
五部委《试行办法》第12条规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也就是说救助基金目前只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和抢救费用,对其他费用则不予垫付。笔者作为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受托管理人紫金保险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通过对江苏省道路救助基金运营情况来看,大部分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请基金垫付费用的,通常救助基金垫付的72小时内抢救费用不超2过万元,丧葬费用不超过3000元,但实际上交通事故给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这个数额,而且申请人家庭大都十分贫困或者因交通事故导致家庭十分贫困。相对来说,基金的救助范围仍然十分有限,救助金额相对不足,不能够很好的救助受害人及其家庭。现有的已经实施救助基金制度的省份也基本上沿袭了《试行办法》的这一规定,将救助基金垫付的范围限定为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和抢救费用。值得注意的是《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和《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突破了五部委《试行办法》的规定,将因交通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也纳入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该种做法值得肯定。《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死亡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用最高限额为50000元,重伤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0元。《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第15条规定,一次性困难救助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