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若干问题刍议
黄祝祯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全文】
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首次明确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2006年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该条例第24至26条对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及来源作了明确规定。救助基金制度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制度的必要辅助制度,主要是为了弥补交强险制度的不足,以期给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全方位、无漏洞的救济。2009年,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五部委联合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从管理机构、救助基金来源、垫付申请条件、申请流程、追偿等方面对救助基金制度进行了规定,基本构建了我国救助基金制度的大体框架。之后,部分省市相继出台暂行办法或实施细则,江西、重庆、江苏等地已正式实施救助基金制度,由于种种原因,尽管《试行办法》正式颁布1年多的时间,但救助基金制度在全国的实施仍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从各地暂行办法或实施细则的制定与救助基金运行情况来看,社会各界对救助基金制度的认识与理解尚存在偏差,救助基金有关基本概念及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仍值得商榷。本文拟从救助基金的基本概念出发,探讨目前我国救助基金制度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己拙见,以期能够为我国救助基金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参考,最终促进救助基金制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真正将这项保民生、促和谐的社会救助制度做好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