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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问题

浅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问题


李双梅


【摘要】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问题各管理部门一直存有争议,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也比较原则,而且法规与解释之间也存在个别矛盾之处,导致执行实践面临诸多困境。本文在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围绕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强制执行及强制执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执行程序这两个基本问题进行探讨,认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强制执行,并就执行程序问题提出了一些较具可操作性的执行途径,以期对执行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划拨土地;使用权;强制执行;执行程序
【全文】
  

  一、序言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执行问题,在目前不动产的强制执行中,存在诸多争议。但总结起来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能否作为被执行人的一项财产权益进行强制拍卖、变卖或低偿债权。二是强制执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如何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使相关部门的协助执行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其中,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解决第二个问题的前提。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


  

  目前在执行实践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问题时,大致有三种不同的情况,一是有些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人员认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成为执行标的,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律不予执行。二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设定抵押,人民法院查封之后进行拍卖、变卖,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协助执行,国土资源部门以没有经过其审批或者被执行人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为由拒绝协助执行;三是债务人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了抵押,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人民法院依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 发[2004]9号)规定[1]强制执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协助执行。不同的执行做法使债权人的利益不仅不能得到平等的保护,而且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大致分为两种形式,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应当依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一次性收取一定时间内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土地使用人,由使用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可以流转;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无期、通过补办手续后方可进行流转。一方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流转性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流通性要求人民法院执行时要特别对待,不能按照普通执行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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