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社区帮教嵌入微罪不诉,满足了法的自由价值、人权价值。大多数人在惩治犯罪的观念上形成一种思维定势,认为惩治罪犯天经地义,显示了法律权威的不容亵渎,有利于社会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导向,也是对受害人的补偿告慰。然而,刑罚处罚也有其负面效应,尤其是短期自由刑存在的弊端较多,犯罪人也应当享有基本人权。首先,从犯罪情节及主观恶性上看,微罪不诉的被不起诉人大多为初犯、过失犯或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人。这类群体主观恶性小,其中绝大部分人尚有耻辱心、悔过心,容易改过自新、重新成为一名守法公民。其次,如果将微罪人员处以刑罚,服刑人接受短期自由刑入狱后极易在监狱亚文化侵蚀下强化了犯罪意志、学习了新的犯罪技巧、巩固了犯罪心理结构。相反若能通过社区帮教使其悔过自新、回报社会,是被不起诉人能够回归社会的较优模式,也是被不起诉人的自由价值、人权价值的实现{3}。
将社区帮教嵌入微罪不诉,满足了法的效益价值。首先,人力资源方面,在审查起诉阶段结案,对于没有必要起诉的案件免去了提起公诉、法庭审判等后续司法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司法效率,让司法工作者能有更多时间投入到复杂案件中去。其次,财力、物力方面,用社区帮教替代刑罚可以节省司法开支。据英国有关方面的统计,被判处监禁的犯罪人和被判处社区服务的犯罪人相比,在经费支出上,后者只有前者的1/10{3}。
将社区帮教嵌入微罪不诉,满足了法的秩序价值。美国明尼苏达州矫正局局长凯·普兰尼斯说:“欲创建安全社区,公民们必须积极参与,重新参与到决定共同遵循的规范、信守这些规范、并对违反规范者以何等不致增加社区安全风险的最佳方式予以处理的过程之中”{4}。社会秩序的维持来源于每个社会因子——个人,每个社会因子稳定了,社会秩序才能最终得以保障。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如果一旦对微罪人员判处监禁刑,贴上了“罪犯”标签,就会使他们感觉在社会上难以立足,从而丧失了自尊心,自暴自弃,无法重返社会。甚至有人会因此产生反社会情绪,重新走上犯罪道路,从而导致社会危害性加大,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保障{3}。
将社区帮教嵌入微罪不诉,满足了法的公平、平等和正义价值。首先,对犯罪人来说,微罪不诉的被不起诉人必定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人员。其次,对于受害人一方来讲,其在可视的状态下,可以更好地了解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及对犯罪结果的承担。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下,便于轻微犯罪人做出弥补犯罪行为和对受害人示以悔过之心,便于受害人更快更好地化解其与施害者的矛盾,泯灭仇恨。第三,对于行使不起诉权力的检察机关来说,将被不起诉人至于公众视线之内完成帮教,有利于对检察机关的权力进行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并有利于拉近司法机关与社会民众的关系,融洽法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