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和谐社会视阈下微罪不诉的社区帮教机制探析

  

  (二)对微罪不诉的学理质疑


  

  学界对于微罪不诉一直存有争论,即微罪不诉的被不起诉人事实上是否有罪有待商榷。有学者认为仅从字面含义解释,微罪不诉应理解为有轻微犯罪情节,即已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但免予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据此推断,应当认定微罪不诉的被不起诉人在事实上为有罪,只是被免予起诉。因为从逻辑学出发若微罪不诉的被不起诉人被认定无罪,一般不会再申诉要求认定自己有罪,相反只有被不起诉人认定自己确为无罪,对司法机关认定其有罪但不起诉之行为不服者才会进行申诉。针对微罪不诉的被不起诉人有罪说,部分学者认为此项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相左。原因在于实践中微罪不诉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即已告结,并未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若对被不起诉人定性为有罪,则有违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基本原理和第12条之规定。笔者较为赞同肯定说的观点,但应当要有相应的救济机制,对被不起诉人[2]的权益加以保障。


  

  二、社区帮教嵌入微罪不诉的价值合理性阐释


  

  法的价值实现的最终目的是对主体需要的满足,需要是人类设定法的价值目标的主体依据、主观依据与立法动因。满足主体需要是法的价值实现的目的。对于法的价值实现的状况,人们可以寻找出许多评价标准和测定指数,但是关于法的价值实现的一切,都只有归结到主体人的时候,法的价值实现才是真正的实现,人们为法的价值实现所做出的一切努力,才变得具有了实在的意义,人们才可以说,法的价值实现了{1}。我国春秋时代管子就断言,“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法律的作用在于定纷止争、规矩绳墨,其重大意义就在于减少矛盾和化解矛盾,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和谐{2}。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