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阈下微罪不诉的社区帮教机制探析
张磊;任耀东
【摘要】微罪不诉的社区帮教机制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刑罚轻刑化的趋势要求,对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该制度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试点中会遇到大量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应当严格把握微罪不诉的认定标准,规范微罪不诉社区帮教的接受和解除制度,针对社区帮教个案制定人性化帮教方案,建立和完善社区帮教人员选任制度,强化激励机制,细化考核标准,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使我国微罪不诉的社区帮教机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和谐社会;微罪不诉;不起诉;社区帮教
【全文】
人类从脱离原始图腾开始初识现代文明,犯罪和刑罚就一直伴随至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近代西方各国在刑事诉讼的实践中开始反省刑罚的缺陷。为了最大可能减少重新犯罪,刑罚由单纯惩罚犯罪升华至更加注重心理和行为的矫正,以保护犯罪人,为其再次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刑罚轻型化逐渐成为新趋势。而微罪不诉的被不起诉人,因其犯罪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较小,社区帮教便成为惩罚与矫正互补的较优模式选择。社区帮教避免了罪犯人人格的监狱化,使犯罪人不与社会完全隔离,进而促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使法律的人性化完整呈现。
一、微罪不诉制度概念辨析及学理质疑
(一)微罪不诉与相关概念辨析
微罪不诉,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不起诉,其现行法律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之规定。与微罪不诉概念并存的有“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可以不起诉”、“免予起诉”、“存疑不起诉”等概念。其中,“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可以不起诉”三种概念可以共通,主要是指具有刑法规定的九种[1]情节的,可以由检察机关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此九种不起诉的情况涵盖了微罪不诉。“免予起诉”实际是对“不起诉”的别称,不附带任何条件。“存疑不起诉”则主要是指在证据上不符合起诉条件,也称“证据不足不起诉”,这与前述几种不起诉有着本质区别;一旦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能够满足起诉条件,存疑不起诉则可以被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