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析环境侵权责任的改进路径

  

  三、现有归责原则解决问题不彻底


  

  在经济学上讲,环境污染并不是能完全消除也并不必要完全消除。在一定程度上讲,容忍一定量的环境污染对社会是好事,这也是“社会食物链模式”中的一环。所以,我们就要运用有效率的归责原则(Responsibility Principle),使得潜在环境侵权人做到理性经济人,谨慎预防措施要求的最佳预防水平。[6]


  

  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相比具有特殊性的原因在于,环境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上包含着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通常,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尤其是疾病损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即使发现了也不能尽快消除,损害往往要潜伏很长时间。因此,环境侵权损害后果具有明显的潜伏性与滞后性,如日本70年代发现的骨痛病,其潜伏期就达十余年。如果遵循过错归责原则的话,发生的损害只能有受害人承担,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从我国民法及侵权法相关规定可以得出,我国的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The Principle of Liability without Fault)。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7] 和一百二十四[8]条的规定,民法通则是将环境污染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均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七条[9]和第六十五条10的规定也可以推断出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破解了环境侵权归责难题,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利益,体现了其价值和在侵权行为法归责体系中的地位。[11] 但是这一原则也并不能彻底解决环境侵权造成的相关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律层面上做好路径的选择,寻求多方位的救济途径,完善环境侵权责任的适用机制。这一点将在下一论题中得以详细阐述。


  

  四、环境侵权责任的改进路径


  

  我国环境侵权的有关理论在应然层面已经得以确立,但是其在实践中的贯彻情况却不尽如人意。这个方面也是应该着重阐释的。


  

  (一)改进路径


  

  在制度经济学中,制度变迁往往具有“路径依赖”( Path Dependence)的特性,在错误的路径上走得愈远,退出的成本就愈高,甚至会锁定在这个路径之中。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