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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为了避免本文所述的假释权名为司法权实为行政权的怪圈,为了更好地发挥假释对犯人再社会化的功能,故认为我们应当借鉴西方的累进处遇制度和累进处遇委员会的设置。将假释的裁量权归属于该委员会。累进处遇委员会是西方多国建立的协助和监督行政官员执行累进制的行业组织。组成人员一般包括:狱政长、法官、检察官、出狱人社会保护组织代表、律师等,并且有心理学家和教育学家以及医生等专家参加。这些人群能够对受刑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首先,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参与。这些人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和实施犯罪的情况比较了解,对受刑人刚刚走进监狱时的情形非常了解,由他们参与对受刑人改造情况的考察会更清醒地认识到受刑人在监狱执行一段时间的效果,从而判断行为人是否真有悔改表现。只有了解过去,才能更好地把握现在。其次,狱政官员的参与。这些人虽然对受刑人的犯罪情形不了解,但确是对受刑人进行教育的直接参与者,他们了解受刑人日常生活中的一言一行,对受刑人的改造情形有直观的了解。因而他们是最能够把握受刑人改造情形的人,但是,这些主体有一个弊端,就是他们对受刑人往往会感情用事,如果完全依靠他们,则会有失公平。再次,医生、心理学家、教育学家的参与。我们判断一个人是否有悔改表现,只是从他日常生活中的事情和表现作出,但是我们明白,一个人的外在行为和内在心理有时会有一定的偏差,或者说可能是完全相反的,因此,不排除有的受刑人确实是有悔改表现,认罪服法。但是也不能排除有的受刑人没有悔改的心理,为了早日出狱,只是表面上作出一副悔改的表现和作出一定的行为,并没有从心理上认罪服法。这时就需要我们的心理学家、教育学家以及医生对他们的日常表现进行判断。


  

  与累进处遇委员会相配套的措施是在监狱的日常管理中建立累进制。累进制即累进处遇制,是指对罪犯判决宣告的自由刑分为数阶段,根据其在服刑期间改过迁善的程度表现,渐次地由低级向高级并随之逐渐放宽罪犯所受约束的程度和改善处遇条件的行刑制度。该制度首先起始于爱尔兰,而后被很多国家所采用,它一般分为精神改善级、社会改善级、半自由级、假释级。累进制的晋级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考察型。由狱政官员考察罪犯的行刑成绩,以此作为其是否晋级的标准。二是点数制。即将罪犯的行刑成绩以点数测定,并规定晋级所需的最低点数,作为晋级的标准。二者相比,点数制更为合理,因为它能防止狱政官员的擅断。目前使用累进制的国家多采用的是点数制[5]。累进制的基本精神是使罪犯在自发、自强、自律的努力中对前途充满希望,消除监禁生活中的种种不良后果,进而达到训练受刑人适应社会生活能力的目的。采用点数制,会使罪犯的受刑表现更为定量地表现出来,不至于出现较大的人为裁量成分,同时对受刑人的最终决定并不是某一组织,而是一个聚集多方力量的委员会,根据他们各自提出的受刑人改造的意见,决定受刑人是否假释,则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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