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刑罚也是一种资源,是为了对犯罪人进行改造,以使其重返社会而实施。因此受刑人在监狱内执行刑期的长短对改造效果的影响,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依然适用。也就是说,当受刑人在监狱内执行一定期限的刑罚时,他的精神和肉体都会产生一定的反应,这种反应达到一定的限度时,是对罪犯改造的最佳效果。但是一旦多于这个时间段,就会使受刑人熟悉监狱的生活,对监狱的惩罚和刑罚的严厉性有一定的抗体,这时再执行的刑罚就不能发挥预期的效果。即使增加对犯罪人的刑罚量,虽然刑罚的总的效用会有所增加,但是最后增加的每一单位刑罚的效用却是递减的。因此,在确定受刑人假释的时机时,我们应当选择罪犯的心理和肉体都感受到刑罚的威慑时。因此应当根据我们的社会文化和受刑人的心理,确定受刑人对刑罚感知的最强烈的时候,在刑罚的总效用和边际效用都是最大的时候,这也是对受刑人监禁的最恰当时间段,也是对受刑人进行假释的最好时期。
二、无期徒刑的假释问题
对于无期徒刑能否假释,一直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对立。主张无期徒刑不能假释者,认为终身自由刑在执行刑罚的本质上有别于有期自由刑,无期徒刑在矫治受刑人的方面不如有期自由刑那样强烈。无期徒刑本质上并不是基于对受刑人的矫治,不是基于对受刑人的再社会化的考虑,目的不是让其返回社会,如需赦免,则属大赦特赦之范围。故没有采用假释制度的必要。肯定说者认为:如是让无期徒刑的受刑人终日生活于毫无希望之中,他们极易自暴自弃,虽有赦免机会但赦免并不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很多国家都极其慎重地使用大赦和特赦制度。因而对于无期徒刑不使用假释,不仅对于监狱的监管造成极大的压力,而且受刑人坐等死亡日期的到来,精神上之痛苦有时甚于死亡,在人道上也并不是适宜的。而且,受刑人如果没有生活的希望,他们会采用一种消极的改造心理,对于监狱的监管产生抵触,这样我们的监狱制度的初衷就很难实现。然而否定论者又提出:如果承认假释可以使用于无期徒刑,则无期徒刑的宣判在行刑实务上无异于10年或20年有期徒刑,将失去其手段的严厉性,影响刑罚抗制犯罪功能[3]。并且在我国,无期徒刑受刑人多半是经由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后再根据需要进行假释,甚少有无期徒刑受刑人直接被假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