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适用假释的时间条件:对于有期徒刑,须执行原判刑罚的1/2以上;对于无期徒刑,须执行10年以上。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呢?在有期徒刑的受刑人没有执行到1/2时,无期徒刑的受刑人没有被执行到10年以上时,是不是行为人就没有被执行假释的“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呢?笔者认为酌定制存在不合理性,法定制也并不是那样的完美无缺。因为这样一个最低期限的规定会挫伤很多受刑人的积极改造心理。为此,笔者试图运用经济学中关于物品与效用之间的“边际效用理论”来解决假释制度实施中这一最为关键的问题。
在经济学中,人们总是倾向于选择那些在他们看来最具有价值的物品和服务,而决定这个最大价值的就是这一物品或服务给消费者带来的满足,经济学家称之为“效用”。任何物品都可能给人们带来一定的效用。但是,物品的量的层次对消费者效用的感受却是不同的。比如说消费第一个冰淇淋给你带来了一定水平的满足和效用;消费第二个冰淇淋,你的总效用会增加,因为它给你带来了一些新的效用。吃第三个、第四个冰淇淋会有什么影响呢?最后,当你吃了足够多的冰淇淋之后,它将不再增加你的满意程度或效用,相反会使你作呕。又如在农田里撒化肥可以增加农作物的产量,当你向一亩农田里撒第一个100公斤化肥的时候,增加的产量最多;撒第二个100公斤化肥的时候,增加的产量就没有第一个100公斤化肥增加的产量多;撒第三个100公斤化肥的时候增加的产量就更少甚至减产。也就是说,随着所撒化肥的增加,增产效应越来越低。这一现象使我们想到了“边际效用”这一基本经济学概念。当你多吃一个冰淇淋的时候,你会得到新增的效用或满足。你的效用的新的增加量被称为“边际效用”。“边际”是经济学中的关键术语,常常是指新增的意思。边际效用就是消费新增的一单位的商品时所带来的新增的效用[2]。
一个世纪以前,经济学家在分析效用时提出了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这条规律指出:随着个人消费越来越多的某种商品,他从中得到的新增的或边际的效用量是下降的。这一规律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当你消费较多的某种商品时,效用会趋向增加。然而,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当你消费得越来越多的时候,你所得到的总效用却会以越来越慢的速度增加。总效用增加减缓,是因为你所得到的边际效用(消费某物品的最后一个单位所增加的额外效用)随着该物品消费量的增加而减少。边际效用递减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你从某物品中得到的享受随着该物品的增加而下降。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指出:当某物品的消费量增加时,该物品的边际效用趋向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