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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一、假释的考验期问题


  

  各国刑法设置假释制度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使其重新做人,但假释不是免刑,只是剩余刑期暂不执行,最终是否执行,取决于受刑犯人的现实表现。因此,法律应规定一个考验期限,促使罪犯悔过自新。这个期限应长短适中,合情合理,注重实效。考验期限过长会影响罪犯改造的积极性,过短则不能起到教育改造和考验的作用,同时考验期限长短与原判刑期长短要有所适应。


  

  关于受刑人要执行原判刑罚多长时间以后才能适用假释,各国规定不尽一致,归纳起来,可以分为“酌定制”与“法定制”两种。酌定制,即指犯罪人经执行原判刑罚多长时间后才能假释,刑法不予明确规定,而由有关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如日本刑法典第30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留者和因无力缴纳罚金而被扣留的人,根据情节,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决定,准许假释出所。酌定制仅为个别国家所采用,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是法定制。法定制,即刑法明确规定被判处各种刑罚的犯罪分子,须分别执行一定的期限后才能适用假释。法定制中,对原判刑罚必须执行一定的期限,又有三种不同规定。第一种为年限制,如巴西、丹麦刑法规定,处7年以上惩役的必须执行6年才能假释,处8年惩役刑的,必须执行6年8个月才能假释等。第二种为比例制,如日本刑法典规定,有期徒刑执行1/3才能假释。葡萄牙刑法21条规定,必须执行原判刑期1/3后才能适用假释。第三种为混合制,既规定了具体年限,又规定了一定的比例,如德国刑法典第56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长期重惩役或者轻惩役的犯人,必须执行刑期的3/4并至少已满1年后,才能适用假释。俄罗斯刑法典第79条第3款规定,轻罪或中等严重的犯罪,须执行原判刑期的1/2;严重犯罪的,须执行原判刑期的2/3;特别严重的,须执行原判刑期的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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