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为扩大公诉权,保障检察权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可采取以下三项措施。一是明确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权指检察官依照法律,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被告人人格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基础上,依法就适用刑罚种类、幅度向法官提供参考性意见的权力。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弹性较大,法官在量刑时有较大的裁量空间,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可以实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对于具体操作问题,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许多有益的讨论,很多地方也对此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如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从2003年起即开始探索量刑建议制度,制定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求刑规则》。量刑建议制度的试行不仅改变了在法院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况下检察院只能单纯抗诉的被动性,而且使上诉、翻供比例大幅下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8]2009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全国16个省市区的公诉部门在北仑区召开量刑建议暨公诉改革问题研讨会,北仑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创新做法暨观摩庭体现的量刑规范化庭审“北仑模式”成为全国推进量刑建议创新工作的示范标本。二是赋予检察机关暂缓起诉决定权。暂缓起诉是检察机关依据案件事实,依法认为没有立即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而作出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决定的制度。暂缓起诉是“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的体现,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和挽救犯罪嫌疑人。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德国、日本刑法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对青少年犯罪中的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或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适用暂缓起诉制度。三是为真正实现控辩平等,应赋予律师对等的诉讼权利。为了实现诉讼的平等,必须根据诉讼平等的需要,赋予律师与公诉方对等的权利。为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在开庭前,由公诉方、辩护方将各自掌握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公开展示。未经证据展示程序的证据,不得进入庭审,以防止证据突袭,维护诉讼平等,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此外,我国还可以建立健全与控辩协商机制相配套的制度,将协商的案件范围定位为除抢劫、强奸、杀人等暴力犯罪及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的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单处罚金的案件。
3.职务犯罪侦查力量分散,侦查权作用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