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规律语境下当代中国检察权配置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
作为司法体制改革中间环节的检察改革,其核心问题是要按照司法活动基本规律的要求科学配置检察权,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要求的检察权运行机制。
(一)我国检察权配置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关于检察权的法律定位,现行《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只有诸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等原则性规定,而其他涉及检察权的法律规定只是零散地分布在三大诉讼法之中。由此可见,我国关于检察权的法律体系散乱,缺乏完整性和统一性。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检察机关在保障法律实施,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检察权立法,已经产生了与实践需求之间的矛盾,严重削弱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笔者认为,为了有效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为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应当探索制定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监督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监督法》作为《宪法》的下位法。该法要明确检察权的性质、法律地位,规定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职权及其内设部门的职权划分,适度协调检察机关整体与检察官个体职权配置等问题。有了立法的统一规定,检察机关就能充分、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使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检察权配置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其完善
1.侦查监督缺乏有效性,审查逮捕程序行政化明显
其一,侦查监督缺乏有效性。在侦查过程中,由于享有立案权、撤案权、搜查权、扣押权、通缉权、拘传权、刑事拘留权等权力,公安机关占据了主导地位。尽管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具有侦查监督权,但这种监督只是结果的监督而没有过程的监督,是静态监督而非动态监督。这使得公安机关权力失控,导致有案不立、立而不侦、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非法搜查、变相非法羁押等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侦查行为屡见不鲜,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有效性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