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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检察权配置的理性反思及完善

  

  (三)以司法公正为要素


  

  司法公正的内容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指法律及其实施最终能够实现或保障公平正义;程序公正指法律的运行过程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或者让人们相信实现公平正义的过程本身也是符合公平正义的。


  

  一方面,司法主体在司法机制运行中应表现出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平等性意味着司法活动中要做到控辩双方在诉讼地位上的平等对抗。只有保持司法活动中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性,保证司法机制的运行态势的平衡,才能保证被追诉人对司法活动的平等参与权,并能对追诉活动进行抗辩,或者对追诉人提供的证明其实施犯罪的证据提出质疑,以此对追诉活动形成抗衡,促使追诉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收集、固定证据。如此才能实现客观公正地回复案件事实,实现对被追诉行为的准确定性。这是司法活动实现其内在价值必然要遵循的规律。


  

  另一方面,司法机制的运行应表现出程序上的正当性。正当程序,又称法律的正当程序或正当法律程序,是以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法治主义、民主主义为理论支点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司法程序中保护人权的法定措施。现代司法的理论和实践表明,司法活动对案件事实的追求,对案件实体的裁判,对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剥夺,都必须在正当法律程序的限制下进行。反之,将正当法律程序搁置一旁,随意行使司法权,必将导致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所以说,正当法律程序必然成为制约司法活动的内在基本准则。正是在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制下,才产生了司法活动中人权保障、程序法定、程序公开、保障辩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原则或制度。这些具体原则和制度的确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对司法必须遵循的正当法律程序规律的认识和把握。


  

  (四)以司法独立为表现


  

  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包括:司法活动要由司法主体自身独立实施;司法主体要在法定程序和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司法机关要独立实施各种司法活动,不受外在的非法干涉等。只有从体制和工作机制上保障司法活动独立实施,杜绝各种非正常的干扰,才能保障司法人员公正地、不偏不倚地实施具体的司法活动,保障司法活动在法定的轨道上向前推行,保障最终认定的案件事实的客观性。如果不能保证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司法人员则无法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以及司法职业伦理的要求实施各种旨在发现案件真实的调查活动,司法的价值目标也将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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