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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检察权配置的理性反思及完善

  

  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各项社会制度的人民性和民主性。对司法制度而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其应有之意;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标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民主法治进程加快推进,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的需求越来越多地汇集到司法机关,故司法公正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期待;同时,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对司法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这是我们推进司法改革和进行司法活动的现实基础。我国与一些西方国家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方面有着本质的不同,这就决定了我国当代司法制度的建设和改革绝不是一个简单的移植或模仿过程。司法改革只有“从现实中来,到现实中去”,经过实践的打磨和完善,才会不断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满足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但这不意味着一概排外。“法律移植是法律进步、发展的永恒主题,只要国家存在一天,各国之间的法律,总会呈现出先进和保守、发达和落后的局面,法律的移植也将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3]所以,中国诉讼制度改革应当在以中国国情为基础,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如注重调解等)的同时,注重借鉴西方诉讼制度的合理因素。


  

  (二)以“以人为本”为核心


  

  “以人为本”要求我们以人为主体,以人为前提,以人为动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也是与我国经济发展路线中“国富民亦富”等追求目标相一致的。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法治国的基本精神在于“一个受法律约束的国家,换言之,国家在法律框架内生存,以此区别于不受法律约束的、具有无限权力的国家”。[4]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反映了法律通过国家权力达到保护国民权利的目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内涵。要在我国实现刑事法治,“以人为本”的精神是必不可少的,具体而言,刑事法律的制定要符合人性,体现“以人为本”;刑事司法要体现人文关怀;刑事法执法要人道,要有利于犯罪的矫正,即要突出行刑社会化。当代中国正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不断努力,但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任何社会都充满矛盾,和谐社会是社会矛盾不断得到有效解决的动态稳定的社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事业的迅速发展,相伴而来的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和社会纠纷的多发。因此,司法机关通过依法处理案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减少不和谐因素,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和谐中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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