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检察权配置的理性反思及完善
——以中国特色司法规律为视角的分析
石佩琴;汪培伟
【摘要】我国检察权缺乏统一立法,体系散乱,且配置不甚合理,导致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乏力,公诉权能赢弱及审判活动监督弱化,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为司法改革的中间环节,科学合理地配置检察权是当前检察改革的核心,它不仅有利于推进检察体制的创新与完善,而且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司法规律;检察权;配置
【全文】
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律,坦然面对当代中国检察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司法规律要求,科学合理地配置检察职权,推进检察体制机制的完善与创新,对促进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律
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律必须符合中国实际,探寻司法规律就是从司法工作的实际出发去发现我们必须要考虑到的因素。[1]司法规律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规律,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司法运行法则,而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律,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活动内在本质的必然联系。正如朱苏力教授所述,“中国现代或当代司法时间还不长,还没定型,因此很难总结规律。但就一般意义上谈司法,借助现有的国内外经验,一个基本经验就是要了解司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2]由此可见,我们在司法领域推进司法改革,实质上就是通过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体制的修正和完善,让司法体制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相吻合,满足人民和社会对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实事求是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这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律。笔者认为,总的来说,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律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
(一)以基本国情为基础
检察权作为近现代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必然受国家宪政体制的制约。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一元分立”的权力框架下,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