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我们的基本思路是:设定权属于全国人大。中国的实际情况是有些领域法律覆盖不到,还需要行政法规,此外,还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最后是这样安排的:设定权属于法律,法律授权给行政法规,而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未授权给行政法规。其他的处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
给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小一点,给规章就更小。但规章以下,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个规则就是,凡是有对公民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对于这一类的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规章以下一律不能有。
第三,《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些程序,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我们的一般程序实际上是个正当程序:告知、说明义务、听取意见、报告、听证。
还有,在裁决作出以后,行政相对人还可以要求重新审查,有要求复查、申诉的权利。
执行程序里面有两条规则:一是裁执分离,裁决和执行分开;二是裁鉴分离,作出裁判的人员与进行鉴定的人员进行分离。另外,调查和处罚要分离。
《行政处罚法》制定以后,我们后来起草《立法法》,将《行政处罚法》中的事项放到《立法法》里面去,包括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立法法》里面共有十个方面。
2003年的时候制定了《行政许可法》,现在看起来,它与《行政处罚法》相比涉及的问题更多。许可问题之所以比处罚问题还要复杂,是因为许可权背后牵涉到的利益远远大于行政处罚。
到2004年以后,我们制定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法治政府基本的原则要求作了规定,这是一大进步。
行政法的进一步完善
第三个时期是2004年以后。之后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确实是加快了。而且我认为国务院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2005年出台了《公务员法》,当然,可能《公务员法》还不尽如人意。2007年国务院公布了一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的看法是:该条例是继《行政诉讼法》以后行政法治发展道路上的第二个里程碑,要给它以极高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