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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行政法发展历程的宏观解读

  

  从1993年到1997年四年时间,我国又提出了“依法治国”。从法治的形式发展来看,依法行政在其之前。到了2004年,我国政府明确提出要建立法治政府。这也是与我们经济发展的跨越式发展一样,法治建设方面也有了快速的发展。


  

  我国的行政法治应该怎么走?首先是有法可依。那么这个法怎么立呢?当时讨论的是先要把救济措施完善起来。1990年是《行政诉讼法》,1991年、1992年是《行政复议条例》,后来上升为《行政复议法》,1994年的时候出台了《国家赔偿法》。


  

  现在可以说,从行政救济这个角度看,我们的法治已经健全了,三部法律都有了——复议、诉讼和赔偿。


  

  《国家赔偿法》制定以后,我们当时就在考虑:对行政机关来讲,依法行政最重要的是制定什么法。


  

  当时这个是明确的,我们考虑对当时市场经济影响最大的是哪些法律。当时的统计有十个: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就按照这样的顺序排下来。


  

  第一个制定的是《行政处罚法》,是1996年;到2003年的时候,我们制定了《行政许可法》。


  

  关于《行政处罚法》,我认为,该法是现代法治的具体体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首先是规定了处罚的种类。为什么要规定处罚的种类呢?因为实践中处罚的种类五花八门,连乡政府也可以规定处罚。现在要把它规范起来,一共就六种。


  

  其次是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这可能是行政处罚活动当中最混乱的问题。


  

  我们就此考察了部分国家,这个处罚的设定权都在中央的议会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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