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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华人夫妇莱索托离婚看“外域法”

  

  莱索托在1966年10月4日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获得独立,所以,莱索托法律深受英国法律的影响。此外,和南部非洲其他国家如南非、博茨瓦纳、津巴布韦、斯威士兰、纳米比亚类似,莱索托并不是一个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而是一个由罗马—荷兰法和英国普通法互动而形成的一个混合法系国家。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莱索托和南非一样最初都遵循了英国普通法中的做法,即涉外离婚案件由当事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在英国早期阶段,妻子通过婚姻获得与丈夫相同的住所,并随丈夫住所的变更而变更。所以,实际上有权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只能是丈夫的住所地法院。这种状况对妻子极为不公平,如果丈夫不想离婚,他就可以不停地改变自己的住所,或到一个妻子无法到达的极其遥远的地方去生活,这样妻子要提起离婚诉讼就变得极为困难。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英国和南非后来都通过立法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做了修改。现在包括莱索托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对于涉外离婚案件,丈夫或妻子的住所地法院、居所地法院都可行使管辖。在该案中,王先生和李女士的住所仍在台湾地区,但他们的经常居所地在莱索托,所以,莱索托法院就对他们的离婚案件行使了管辖。


  

  当法院对涉外案件确定管辖权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法院应适用哪一法律审理这一案件。具体到本案而言,案件当事人都是台湾人,而诉讼是在莱索托高等法院提起的。法院就需确定是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即台湾地区的法律),还是适用法院地法(即莱索托法律)来审理该案。由于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身份的改变,许多普通法系国家最初都规定离婚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后来由于许多国家的法院扩大了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住所地法在很多情况下与法院地法并不一致,为了保护法院地国的公共政策,许多国家规定离婚适用法院地法。不过,莱索托和博茨瓦纳等一些南部非洲国家一样,对涉外离婚仍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例如,该案的独审法官指出,只要原告能够证明台湾地区相关法律的内容,法院就可适用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


  

  当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确定涉外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后,就需要查明所要适用的法律的内容,这就是外域(国)法的查明。由于各国对外域(国)法的性质认识不同,在查明外域(国)法时采用的规则也不同。例如,普通法系国家一般将外域(国)法视为事实,由当事人主张并提供证明,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外域(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依职权查明。南部非洲国家采用了普通法系国家的做法,即将外域(国)法视为事实,由当事人证明。在本案中,法官就要求原告律师提供台湾地区相关法律规定的证明。对于外国法的证明方式,南部非洲国家都要求由专家证据来证明,一般由在外国法院执业的律师、法官或法学者提供。在当事人不能提供外国法的证明或证明不充分时,南部非洲国家法院一般推定外域(国)法和法院地法是相同的,并因此适用法院地法。由于该案中原告律师只是提供了台湾地区相关立法规定的英译本,而不是由相关专家提供的书面证据,法院因此认为,原告有关台湾地区法律规定的证明不充分,法院应适用法院地法即莱索托法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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