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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土地征收公益性审查机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六、损益对比分析法应用效果评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自1971年正式形成损益对比分析方法以来,法国行政法院很少以此方法否定土地征收的公用目的性。在总量不大的撤销案件中,多数案件又涉及影响范围有限的小型征地项目。在1997年的一个高速公路建造案[20]中,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连接法国东南部两座小城的高速公路项目缺乏必要的公用目的。


  

  理由有三:(1)该高速公路没有未来延伸的可能;(2)两座城市间已有公路相连;(3)项目成本相对于未来有限的车流量显得异常高昂。最高行政法院在2003年审理的一个案件中又认为,为了取消一个危险平交路口而对一段国家公路进行改造的工程项目不具有公用目的性。因为项目设计方案缺乏全局观念,使得车辆拥堵到其他道路,增加周边居民生活噪音,使其处于持续的危险之中。[21]在同年审理的另一案件中,最高行政法院认为泰藏斯水坝工程项目的积极意义远远小于工程造价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因此判决撤销宣告其具有公用目的的行政决定。[22]


  

  三十多年来,法国很少有大区级、国家级重大工程征地项目被法院否定其公用目的性。这是否意味着1971年“新东城”判例形成的损益对比分析法只是纸上谈兵,缺乏实践应用性?其实,很少有大型工程的公用目的宣告被法院撤销恰恰是损益对比分析理论和方法发生作用的结果。首先,法国政府各部通过部门通令和内部指示,早已向公务员传达了损益对比分析方法。他们在具体处理征地业务时,会自觉按照判例法的要求履行法定职权。其次,由于大型工程项目征地所需的公用目的宣告需要采用咨询国家参事院意见的政府令形式作出,而国家参事院的公共工程咨询组在提供咨询意见时会按照最高行政法院判例的要求充分考虑工程的利弊得失。换言之,征地项目的损益分析工作早在征地公益宣告决定制作过程中就已由法律专业人士把关,事后很少会出现大的偏差。但也有例外,在前述的1997年涉及东南两小镇间的高速公路项目中,国家参事院的公共工程咨询组就曾对该项目的公用目的性发表肯定性意见,但该项目的公用目的宣告事后被行使国家参事院审判职能的诉讼组认为违法,予以撤销。最后,行政机关有时会主动提出降低工程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生活的不利影响。这种承诺通常以“说明”形式附在项目公用目的宣告决定中。法官在运用损益对比分析法审理案件时,会认真加以考虑。


  

  面对日益紧张的土地资源、人们逐步觉醒的生态环保意识和要求透明、高效使用公共财政资金的呼声,法国行政法官适应时代需要亲手打造出土地征收损益对比分析方法,作为评判土地征收公用目的合法性的标尺。该方法在综合分析公用征收个案产生的损失与所得的过程中,不仅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土地征收权,损害私人土地所有者权益,而且尽可能地在平衡公私利益基础上兼顾不同公共利益。在将越权之诉发挥到极致的同时,法国行政法官又没有跨越“行政行为司法审查限于合法性审查”的雷池半步,表现出超常的司法能动性和极高的司法技艺,这一点值得中国同仁思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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