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国土地征收公益性审查机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五、利弊对比分析方法与行政行为适当性审查


  

  1971年的“新东城”案解决了土地征收中公私利益平衡问题,1972年的“圣玛利私立医院”案又回答了相互矛盾的公共利益的取舍问题。如果二者还停留在土地征收公用目的宣告合法与否的阶段,1974年的“Adam”案[19]则提出了行政行为损益对比分析方法与行政行为适当性审查间的关系问题。


  

  在这个案件中,为了审查公用目的宣告的合法性,最高行政法院对项目内容进行了深入、具体的分析,特别涉及到未来工程的选址问题。在本案中,为了建设连接法国东部城市弗雷明到斯特拉斯堡的高速公路,行政机关最初采纳了取道佐纳河谷天然通道的路线方案。但是,由于那里已经有一条国家级公路、一条铁路和连接马恩和莱茵河的运河通过,未来施工成本可能因此大大增加,行政机关最终决定取道俯视佐纳河谷的更靠北的丘陵地带。国家随即作出宣告该工程征地具有公用目的的决定。原告一方质疑该公用目的宣告的合法性,认为政府重新选择的施工路线将使那里原来地产丰富的农业区被分割、肢解,影响当地多个集体农庄的生产与生活。而原有路线虽然施工成本增加,但却可以避免分割农业生产区。本案的政府专员认为,在为判断受诉公用目的宣告决定合法性而衡量项目利弊得失时,不可能不考虑工程路线问题。因此,法官肯定要根据未来工程选址来判断整个征地项目对私人财产的影响程度。另外,根据工程路线的不同,工程造价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对于行政机关而言,选择施工路线问题绝不仅仅是一个适当性问题。从这种意义上说,项目选址已成为判断行政决定合法性的要素之一。但是,当行政机关可以在两个或多个同样符合公用目的的线路方案间进行选择时,行政机关的决定却又属于适当性问题。因为,行政机关根本没有义务在多个同样合法的方案间选择最佳方案。相反,在这种情况下,它完全可以自由选择。本案中,取道河谷和丘陵地带的施工路线各有利弊,但都可以被同时看作是符合公用目的。或许人们对行政机关最终选择丘陵施工线路表示遗憾,但这些遗憾只涉及行政机关决定的适当性而非合法性。按照政府专员的意见,法院只审查取道丘陵的工程项目是否具有公用目的,而不去探求该设计方案是否较河谷施工方案更为有利或呈现更少的弊端。


  

  因此,法官对土地征收公用目的宣告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围绕行政机关既定方案的利弊分析展开,而不是通过司法审查强迫行政机关选择在最大限度内满足公共利益的方案。最后,法院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维持宣告工程项目合法性的政府决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