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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权威主义、立宪政体与东亚法治转型

  

  东亚政治转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通过修宪或立宪的方式来实现政治改革,这种思路实际上反映了社会理性力量的增长。从法治发展的角度看,在上世纪80年代全球民主化浪潮中,东亚国家宪政改革的特色表现为,司法尤其是法院的司法审查功能得到了普遍强化,东亚各国和地区大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修改宪法、建立宪法法院、强化司法审查制度、平衡立法机构权力等措施,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使政治结构由行政集权向分权制衡体制方向发展,许多国家从传统行政主导的国家变成了由专门法院制约的宪法至上国家。譬如韩国、泰国、菲律宾等国家,都是通过改宪、制宪比较顺利地实现了一轮乃至多轮的和平移交政权,逐步确立了新的多党制反复游戏规则,民主主义的政治框架虽然还不很完善,但却正在逐步走向稳定和成熟。“亚洲各国的经验表明,把违法的权力之争转变成依法的程序之争,把一纸空文的宪法转变成名实相副的宪法,是民主化得以成功的关键。”{9}(P12)


  

  以韩国为例。第六共和国(1987年至今)为了引进更加民主的政治程序,对司法审查制度作了根本改革,1987宪法恢复了1960年设置的宪法法院。1988年后宪法法院的运转成为韩国宪政史上最引人注目的政治革新,它所起的作用影响相当深远,直接为金泳三文人政权的更迭作出了贡献;同时更重要的是,它改变了公众对宪法、法律以及总体上对法治的态度。宪法法院的一个重要改进是允许有关各方在普通法院拒绝其审查请求时,直接向宪法法院提出请求。宪法法院的审查重点是立法是否合宪和宪法请求书。迄今为止,宪法法院发挥了相当积极的作用,裁定了许多重要的法律违宪。自从1988年9月重新设立宪法法院至1999年9月,宪法法院共受理了4658件诉案,其中,对2088件作出了判决,在审查中驳回了2305件案件。在所受理的有关立法是否合宪的案件中,宪法法院裁决了708件,其中264条法律被裁定完全或部分违宪,大约37%的裁决导致了立法的无效或部分修改。这一数字象征性地表明了司法审查完全独立于政治权力。{10}(P22)因其积极的作用,宪法法院已极大改变了公众和官员对宪法和政府权力的态度。政府权力终于按宪法的标准受到审查。宪法法院的积极作用意味着宪政的发展,就宪法问题的积极讨论已给公共领域输入了新鲜血液。过去,独裁政治和缺乏宪法裁决使宪法规范仅限于教条,而今,宪法裁决已成为法律最重要的来源之一。而这种复杂的转变过程有两个步骤至关重要:“第一,在朴正熙被暗杀后建立的全斗焕政权为了获得合法性而作出让步,规定了较短的总统任期以及通过改宪延长任期的决议不得适用于在职总统本人。后者是一项完全程序性的规定,与著名的平分蛋糕一一让切割蛋糕的人最后领取蛋糕以免出现分配不均—的设例很相似,即宪法承认总统有权根据政治需要按照一定程序改变任期规定,但他本人却无法从中直接获得个人利益。其结果,宪法的效力得到加强,韩国在1987年第一次实现了政权的和平转移。第二,经过各种曲折之后在1987年改宪建立了独立的宪法法院,重点审查和处理法律条文内容是否违宪的问题,以防止执政党利用多数席位推行议会专制,歪曲法治主义。”{9}(P12)正是由于司法审查制度真正发挥了积极作用,宪法才在实际上具备了最高效力,政治生态开始发生深刻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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