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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统合走向制衡

  

  四、制衡型宪政体制是治理腐败的必然选择


  

  中国目前最大的政治问题就是腐败,腐败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而面对腐败问题,统合型宪政体制无能为力,而制衡型宪政体制却可从容应对。


  

  多年来,中国政府意识到了治理腐败的紧迫性,并对腐败形成了高压态势,对腐败官员屡出重拳,很多官员甚至包括高级别的政府官员纷纷锒铛入狱。可以说,中国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不能说不够坚定,力度不能说不大。然而,让人忧虑的是,腐败并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反而“前腐后继”,愈演愈烈。个中缘由比较复杂,但人们几乎都认识到其中重要原因在于中国政治体制没有根本性的变革。为此,中国政府也进行了一些立法上的完善(如监督法)、体制上的改革,但收效甚微。这是为什么呢?在笔者看来,中国对腐败的治理一直没有触及到法律制度的根本——宪政体制。可以说,不改革中国统合型宪政体制,任何表层的、局部的体制改革对整治腐败都无异于隔靴搔痒。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与中国相比,西方国家甚至中国周边国家、地区廉政指数高得多。是这些国家、地区的官员更有职业操守更注重道德自律吗?其实不是,在笔者看来,最根本原因是这些国家和地区存在制度上的外在约束。在制衡型宪政体制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对官员行使公共权力的制约机制,如最近发生的泰国总理沙马案件。[15]因为在这些国家的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体制中,任何权力都得到了有效的监督,权力制约不是空喊的政治口号和法律原则,而是深入政治实践的行为准则。在这一体制中,没有至上的政治权威或者说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政治特权。在这一体制中,所有的监督都是双向互动的。这一政治游戏规则意味着,你监督别人,就必须同时受别人监督。由于国家武断的权力在相互控制、对抗中被消融,孕育腐败的温床就不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国家专断权力可能产生的腐败。


  

  统合型宪政体制的问题恰恰在于:这一体制注重体系内的协调一致,而不是相互制约。如果说有监督,即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那只是单向的监督。在这一监督模式下,总存在着监督别人而不受别人监督的特权。众所周知,任何公权力没有监督和制约,都可能被滥用,并可能产生腐败。在中国统合型的宪政体制下,党组织监督人大,人大监督一府两院,但反向监督几乎不存在。其中,党的监督强而有力,人大的监督则相对疲软。尽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着现实的异化,但理论上的金字塔式的权力架构使得握有重权的最需要得到监督的权力却高高在上,人们只能仰望。


  

  有人说,对权力的监督最基本的是权利监督权力,而不是权力监督权力,这正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但这一理论上的设想恐怕只是一厢情愿的推论。由于中国公民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缺失,作为纳税人,公民对理应得到的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却感恩戴德,千方百计地施以各种利益回馈。中国民众一方面对腐败深恶痛绝,另一方面又为腐败提供了土壤和温床。当然,中国政府领导特别是高级领导实际上并非民选,而是党组织考核,上级任命的。既然官职的得失全凭上级领导决断,因此,政府只能对上级领导负责,而不是对人民负责。这极大地削弱了权利制约权力的可能性和合理预期。作为权力制约制度,还应包括各种社会组织的介入,如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等。但目前社会组织发育不甚成熟,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较强的依附性,社会组织对国家公权的制约作用还相当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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