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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统合走向制衡

  

  三、制衡型宪政体制是法治的根本保障


  

  制衡型宪政体制与法治建立在相同的伦理基础和道德假设之上。中国统合型宪政体制的道德假设,是以人性善为基础的,将政府想象成好人政府。由于对人的善良预期及对政府的道德仰赖,国人不相信或不情愿相信他们的父母官会滥用权力。因此,对政府不是监督而是依赖。如果说,对政府有约束的话,主要还是政府自身内在的道德自律。然而这一道德约束是如此的脆弱,即使长期经受共产主义崇高理想和道德观念熏陶的人在权力的诱惑下也不能自持、晚节不保。建国以后特别是近年来腐败案件频频涌现,似乎表明:在遏制权力上,道德自律是多么绵软无力。而权力制衡与法治的道德假设则都是以人性恶为基础。由于人是恶的,政府又是由人组成的,因此,人的恶性必然折射到政府身上。根据这一理念,人们对握有权力的人怀着极大的戒心,并相信:在权力意志的支配下,没有任何人是靠得住的。为此,为了防范其滥权,只能进行控制。此时,对权力的约束不是道德的软约束,而是诉诸法律的硬约束,不企望官员内心的道德自律,而是外在的法律强制。在权力制衡的宪政体制下,国家当权者因为滥权而被罢免甚至弹劾从而使其他当权者心存忌惮甚至如履薄冰。由此表明,在权力约束上,外在强制比内心自律更有效。


  

  分权制衡是法治的结构性制度基础,是法治刚性的必要条件,属于法治题中应有之义。因为法律约束权力不能自动实现,它最根本的途径就是通过权力之间的分离和制约。[13]法治作为国家治理模式,需要确立宪法、法律的最高权威,将国家的任何政治权力纳入法律控制的范围,实现法律主治。不能人亡政息、更不能因言废法。法治作为一种理念和原则,必须诉诸一定运行机制,而分权制衡模式无疑是实现法治的最不坏选择。分权制衡体制强调国家权力的分划,禁绝任何两种及两种以上权力的结合,这样才能防范国家权力的专断,从而保障国家合理的法律秩序。在这一体制下,极大地降低了形成个人极权的可能,削弱了个人对政治生活的影响力,使得任何政治权威身陷法律囹圄无法解脱。有人说,美国总统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权力很大,实际上是民主国家的皇帝。但美国总统小布什却有完全不同的感受。在形容自己的处境时,小布什曾发表过一段精彩的演讲:人类千百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眩目的科学技术,不是大师们浩瀚的经典著作,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14]从美国总统尼克松的水门事件到克林顿的拉链门事件都说明了这一点。在分权制衡的体制中,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应有尊重,任何武断的权力都不免受到法律追究。立法武断可诉诸宪法诉讼,行政武断可寻求司法审查。在武断的权力与代表法律的权力对峙时,法律的威严往往能够占得上风。


  

  而统合型宪政体制会形成对法治的巨大阻碍,因为该体制中监督的单向性和权力的金字塔架构促成的只能是一个部门最终是一个人的权威,形成人治而非法治的局面。中国统合型宪政体制最大的问题是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却权力虚置,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却不独立。这样对武断权力最有效的监督手段失灵了,防线垮塌了。在这一体制下,司法机关的地位相当尴尬,其不具有独立性,却要求其司法公正。因此,这注定了当下中国司法的险恶处境。而统合型宪政体制不可能使司法独立,制衡型宪政体制却能,这已经被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所证明。当然,统合型宪政体制也可以一定程度上推行法治,中国近些年法治的进步就是明证。但这一发展不可能是可持续的,也没有根本保障。中国的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法治发展值得肯定,但目前已经处于瓶颈阶段。中国法治的进步,更重要的不是立法数量的增加,而在于法律权威的树立以及对政治特权的法律监控。而在这一过程中,法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当下中国的法治进步最关键因素即是确立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而确立司法独立的前提则是制衡型宪政体制在中国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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