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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法庭席位设置

  

  笔者认为,法国重罪法庭席位设置之所以与美国陪审团刑事法庭席位设置产生上述差异,源于法、美两国不同的司法体制、诉讼理念、法律文化,以及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美国刑事诉讼追求通过控辩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来发现案件事实,实现程序正义,而法国重罪案件中的被害人通常作为民事当事人出席庭审,刑事诉讼追求通过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参与和法官的职权调查来发现案件真相,实现实体真实。


  

  (三)德国刑事法庭席位的设置


  

  德国刑事法庭席位的设置大致是:法庭正面中间是法官席,高出地面约20公分。法官席右下首是书记官席。法官席前方左侧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席,供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就坐,右侧是检察官席和告诉人、辅助起诉人(即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席,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席对向设置,完全不垫高。证人(鉴定人)席位于与控、辩、审三方等距离的法庭正中位置,面对法官席。证人(鉴定人)席背后是旁听席。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和鉴定人都坐定应讯。[8]


  

  德国与法国一样,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其刑事法庭设置体现了职权主义理念,但又与法国不同,具有自身的特色。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钰雄先生实证考察,德国司法实践中的法庭询问方式主要是以“研讨辩论观”作为诉讼理念的“轮替诘问”,整个法庭审判就好像是一堂按照“轮替诘问”方式进行的专题研讨课,法庭席位的设置就是服务于这种法庭询问方式的,体现为“研讨辩论观”的诉讼理念。[9]德国检察官在法庭审判时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也正是这种诉讼理念的产物。以这种“研讨辩论观”作为诉讼理念,德国法庭席位设置的重要特点是强调法庭角色的对等沟通互动,而非强调法庭的威严权力。这首先表现在其仅高出地面约20公分的法官席,以及完全不垫高的检辩席。检察官和辅助起诉人、告诉人(即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席位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席位对向设立,被告人与辩护人邻座,随时可以私下沟通,证人、鉴定人席位则置于与审、检、辩三方等距离的法庭正中位置,面向法官席,以便法官能够清楚地“察言观色”。所有人都是坐下来接受询问或讯问。这是其一。其二,与法国重罪法庭设置一样,德国刑事法庭上的被害人席及其代理人席与被告人席及其辩护人席对向设置,而且被害人与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总是坐在一起,以便于他们相互之间私下沟通。不同的是,德国被害人席与其代理人席、被告人席与其辩护人席是并列设置,而法国是前后排设置。这可以说是各国法庭席位设置的共同做法之四,也是被害人席与被告人席设置的共同要求。第三,与法国重罪法庭设置不同,德国检察官虽然也有客观义务,但是,他们在法庭上与被害人共同组成控诉方(“共同原告”),作为控诉方当事人之一,其席位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席位一样,位于台下,对向设置,并且完全不垫高,以体现控辩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第四,与美国陪审团刑事法庭设置相比,德国刑事法庭设置有告诉人、辅助起诉人(即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席,承认被害人的有限当事人地位;如果被害人作为证人被传唤出庭,他只能站在证人席上作证;如果被害人选择作为检察官的辅助起诉人,而且不是作为证人被传唤出庭,他就可以坐在辅助起诉人席(即被害入席)上参加庭审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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