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庭席位的不同设置体现了相应的诉讼理念
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是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这在现代各国法庭设置中得以集中体现。正如学者指出,总的看来,在法庭空间设置上,反映现代民主和诉讼合理化观念的设置方式是法官席位居于法庭中间,并且其位置要高于诉讼两造,以示相对于两造的“居于其间、踞于其上”,即审判中心和审判至上;控辩双方席位相对设置,体现出控辩平等观念。而证人位置则要考虑便于各方观察和审查等技术性问题。[3]这可以说是世界各国(地区)法庭席位设置的共同做法之一。在法国重罪法庭和德国部分地方刑事法庭中,检察官的席位都设置在法官席的一侧,显示其为官方“护法人”的身份,表现了某种职权主义理念。而在意大利,尽管在改革前后检察官都是司法官,但在过去,检察官的席位与法国、德国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一样,设置在法官席的一侧,检察官与法官一起坐在审判台上,律师坐在台下;随着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对其诉讼模式的修改——从职权主义逐步转向当事人主义,检察官的席位下移,与辩护律师席位相对。在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模式从职权主义向“改良式当事人主义”转变之初,法庭席位设置曾经成为台湾地区1999年司法改革会议的重要议题。当时“法务部”提出检察官席位下移的改革方案曾经遭到检察机关的强烈反对,有人甚至认为,“检察官席位往下迁移,对检察官是一大打击,将导致检察官尊严受损,正义表征陨落。”[4]
二、刑事法庭席位设置的域外视角
由于世界各国(地区)民主政治制度、法律文化传统,诉讼价值观念不同,各国(地区)刑事法庭席位设置既有共同点,也存在差异。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传统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刑事法庭设置,二是传统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刑事法庭设置,三是作为现代人权理念重要策源地的北欧国家的刑事法庭设置。[5]笔者分别以美国、法国、德国和芬兰为例,进行比较研究,考察其法庭席位设置的共同做法及不同点,分析其差异及成因,以期对改革完善我国刑事法庭席位的设置提供参考。
(一)美国陪审团刑事法庭席位的设置
美国陪审团刑事法庭席位的设置大致是:法庭正面是法官席,高于其他席位;低于法官席的是证人席,位于法官席的左侧——面向陪审团和旁听者;低于证人席的是书记员席,位于法官席的左侧。法官席前方左侧是陪审团席,一般有14个座椅,供12名正式陪审员和2名候补陪审员坐。控辩双方律师席和被告人席的安排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安排在法官席前方右侧,面对陪审团,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诉律师(即检察官)席,另一部分是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席,两个位置无高低之分。哪一方先坐在其中一个位置上,另一方就只能坐在另一个位置上。这时,法官席的对面就是旁听席。[6]第二种是安排在法官席对面,也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公诉律师(即检察官)席,另一部分是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席。律师席和被告人席的背后是旁听席。法警席靠近被告人,为的是防止被告人逃逸或制止其暴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