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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委会制度的二元化改造

  

  至于检委会讨论重大事项所应适用的行政化程序目前在实践中则处于缺失地位,应该予以弥补与完善。对于检察政策决策等行政事项,应该细化其民主决策程序。具体来说,这种民主化决策的程序一般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议案的提出。一般具体议案应由具体部门的承办人通过分管检察长向检委会办公机构提出,上级院布置的事项则可由检察长提交到检办,然后由检办对事项进行初步归类和细分。2.议案的预审。检办对议案进行归类细分后提交专职委员处,由其进行预审,形成预审意见。3.议案的初审。初次召开检委会,由承办部门、专职委员先后发表承办意见、预审意见,由委员对事项进行初步的评审分析以及研究讨论。4.议案的调查研究。议案的初审之后检察长可指令承办部门或者专职委员对议案分歧内容进行调研,并反馈信息。5.议案的修正和复审。根据调研反馈的信息,可以对议案进行调整、修正,然后再次召开检委会进行复审。6.议案的表决。经过复审之后,可以本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与会委员进行最终的表决。与司法化程序中各个委员发表独立的、平行的、完整的观点然后相互进行辩论不同,在行政化的民主决策程序中每个委员的意见完全可以从自己的岗位、专业出发,从某一个视角对议案进行局部的评析或者补充,他的观点可以是单方面的,最终需要与其他委员的意见综合起来运用。在这种程序中,委员之间很多情况下是一种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各司其职的关系,共同为形成完善的最终议案努力,而不一定都是观点的是非之争,这也正是行政化程序的构建性特点与司法化程序的判断性特点的重大区别所在。


【作者简介】
田涛,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
【注释】闫河川等:《行政化与司法化》,载张智辉:《中国检察》,第5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495页。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规范化研究》,《河北检察简报》2001年第2期。
刘中发、谭淼:《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改革研究》,载慕平:《检察改革的新探索》,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2页。
同前注,第49页。
糜方强、黄生林:《论检察领导体制改革》,载孙谦:《检察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8页。
车树明:《检察委员会工作改革与实务运作》,载孙谦:《检察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9页。
同前注,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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