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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委会制度的二元化改造

  

  委员浮动制。既然我们针对检委会的行政职能设置了行政化的组织结构,又针对其司法职能增设了“专业委员”,那么检委会的成员难免膨胀,但我们的设想是,将检委会委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常任委员,主要包括正职检察长、分管刑检的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有权参与所有的检委会会议;第二类是政务委员(指的是检察政务),包括分管刑检以外的其他副检察长、政工、纪检部门负责人以及个别综合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参与院内重大业务事项的讨论和决议;第三类是业务委员,包括重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上述的“专业委员”,一般负责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决议,在一些情况下也受命参与重大事项的讨论。检察长在召集检委会时,根据具体议案的性质,具体选定本次检委会的与会人员。在重大事项的讨论决议中,检委会成员应该以常任委员、政务委员、重要部门负责人为主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由检察长决定邀请个别“专业委员”列席;在重大案件的讨论决议中,检委会成员应当由常任委员、检察长临时选任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委员、以及指定的个别政务委员构成。这样的制度设计下,除常任委员有权参与每一次检委会会议外,其他与会人员都是不完全确定的、浮动的,最终需要由检察长从有资格的委员中选任,临时来组成本次的会议。


  

  实现了检委会组织结构双重化构造以后,为了完善其具体的机能,弥补其在实践中体现出来的局限性,我们还建议建立或者完善以下两种制度:


  

  建立检委会组织结构的系统联动制,或者称“联席制”。由于检察委员会讨论关于检察政策的重大事项的行政职能,这是检察一体原则的体现之一,因此,这种讨论如果仅仅局限于本院的范围内,等同于本院内政的讨论,是不适宜的,不符合检察工作上下一盘棋的需要。很多重大事项的决策实际上在邻近地区的上下级院之间、兄弟院之间,都是一个共同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建议针对检委会的行政职能方面的内容,建立一种上下级院、同地区的兄弟院之间的联席检委会制度,既可以以现场讨论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实现,由参加联席会议的最高级别检察院的检察长作为会议的主持人。这样的操作方式不但可以实现各级检委会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突破单个院的局限性,还可以简化检委会的程序,使本该通过各个院的多次检委会解决的问题得到一次性的解决,大大提高检委会效率,减少各个院政策、制度间的摩擦和矛盾,从而更好地为检察一体化制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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