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检委会制度的二元化改造

检委会制度的二元化改造


田涛


【摘要】对应检察权具有行政性、司法性双重属性的通说,检委会制度究竟体现了哪一种属性尚无定论,这直接导致了检委会制度在组织结构和议事程序上的紊乱和不协调。在检委会的组织机构上,要形成司法化和行政化的双重组织结构,既要保证司法组织结构的专业化,又要保证行政组织结构的权威化。在检委会的议事程序上,要实现司法、行政两套程序的共存与兼容,前提是要健全检委会办事机构的会前审查职能。
【关键词】双重属性;组织结构;议事程序
【全文】
  

  一、检察委员会制度的现实状况


  

  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其组成人员应该服从和服务于议事决策功能。但从当前检委会委员的组成结构来看,组成人员的构成明显背离了这一要求。检委会委员的身份和地位行政待遇化的做法在现实中演变为常态。从其他机关调入检察机关担任党组成员或政工部门负责人但不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领导被直接任命为检委会委员。一些退居二线的院领导、部门负责人虽然不再担任行政职务,但仍然保留检委会委员职务,甚至被改任为检委会专职委员,以保证其“行政待遇”、“政治荣誉”,这种现象尤其值得重视和克服。[1]


  

  而从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的议事程序上看,则体现出了完全不同的特征。2003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将检委会的议事程序细分为汇报、讨论、表决等步骤,并分别规定每个程序应重点解决的问题。该规则第17条规定,讨论重大案件或事项,首先由承办检察官和承办部门的负责人汇报,主管副检察长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然后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发表由检办草拟的法律意见,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最后在主持人的组织下,一般按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不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的顺序依次发言,必须时可以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最后由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对讨论的情况进行总结、归纳。


  

  该议事程序从形式上看似乎是具备了一定的行政化特征,但从实质上看,对议事的具体方式却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在这样的讨论、决议程序中,议事者使用的必定是一种单向的、平行的思维分析模式,即每个人各自提出完整的、独立的判断结论,既没有层面的区分也没有观点的递进,论据上或许相互碰撞,但结论上互不交叉,这种各自思维的单向性、平行性以及独立性、完整性特点,正好符合了司法职能的判断性特征。简单地说,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它的运行正是建立在对事物及其关系所作的完整、独立的判断之上。这就能够解释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过程为什么在实践中与法院的合议庭、审委会,乃至英美法系司法体系中负责作事实审的陪审团是何其的相似了,这就使检察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在实质上体现出一种类司法化的倾向。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