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供证一致只要求供述与其他证据总体一致,或者在主要内容上一致,不要求细枝末节上完全一致。特别是案发时间距作案时间较长,一人多次作案或者多人共同作案的案件,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不完全相符,实践中并不少见。例如,有的案件中,尸检鉴定证实被害人身上有十余处创口,但被告人称只捅刺了五六刀,在可以认定系被告人一人作案的情况下,捅刺刀数应以尸检鉴定为准;有的发生在南方的案件中,证人证实听到有东北口音的男子与被害人争吵,但被告人实际上系内蒙古人或者河北人,这是正常的判断误差;有的案件中,被告人称把所抢手机或者作案用的匕首扔在了被害人家楼下的垃圾桶内,但实际找到的地点是旁边居民楼下的垃圾桶内,这也属于正常的记忆误差;有的案件中,被告人因作案次数多,很可能把部分作案时间顺序或者部分情节记混;等等。对于供证之间的差异,只要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就不影响定案。如果侦查讯问笔录中对供述的记录较为粗略,细节不突出,或者被告人的供述始终不能披露细节,甚至所披露的细节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则要慎重决定能否认定案件事实。
供证矛盾是指被告人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结论、DNA鉴定结论、证人证言、查获的赃物、作案工具等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以致于不能准确确定系被告人作案,或者不能排除有共同作案人,或者在共同犯罪中不能确定致死被害人的直接责任者,或者有其他事实认定上的重大问题。供述与其他证据在细枝末节上的矛盾,能够得到合理解释的,不属于供证矛盾。供证矛盾应当是足以对定案或者案件处理引起合理怀疑的情形。不论是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供证矛盾如不能通过补充证据等途径加以解决,均会影响定案。此类案件实践中也不少见,举两例加以说明。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吴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认系其作案,称其从外地打工回村后,直接翻墙进入本村邻居孙某某家,因琐事与孙发生争吵,遂殴打孙,并用手掐、捂,致孙窒息死亡。孙的儿子(2岁)醒来,吴又殴打并掐其脖子,致其窒息死亡。卷内的主要证据不多,除被告人供述外,还有证实从现场软床南端东床帮上发现带血掌纹、指纹的现场勘查笔录和证明二被害人系被扼掐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尸检鉴定结论。但是,对于作为本案最重要客观性证据的血掌纹,不同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之间存在矛盾,记载该血掌纹的现场勘查笔录也无见证人签名,被告人辩称其不知为何会在作案现场发现自己的血掌印,从卷内材料亦看不出血掌纹所在床帮的来源。据此,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完全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在一起抢劫案件中,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先后7次抢劫“摩的”司机,抢劫中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卷内的主要证据,除四被告人的供述外,还有被告人何某某、韩某某指认将被害人捆绑后抛弃的地点的笔录,证实死者全身无损伤、无骨折,系窒息死亡的鉴定结论,证实死者系王某某的DNA鉴定结论。但是,本案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1.有三名被告人供称被告人韩某某持刀捅刺了被害人腿部,而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结论记载被害人尸体全身无损伤;2.有三名被告人称被告人李某某用一条毛巾堵住了被害人的嘴,但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被害人口中无毛巾,现场也未发现毛巾;3.负责骗租摩托车的被告人李某某所描述的被害人的衣着也与死者王某某的衣着不一致。由于本案有多名被告人,而被告人供述的重要作案情节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结论之间存在多处明显矛盾,故事实认定上存在张冠李戴的可能,尚须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证据。这两个案件都是较为典型的供证矛盾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均依法不核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