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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证关系与事实认定探微

  

  先证后供不能明显增强口供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相关供述内容的证明力较弱,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价值没有先供后证大。这是因为,在当前的工作机制下,虽然被告人的相关供述内容与已经查获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内容相印证,但由于其他证据提取在先,侦查人员已经掌握相关证据情况,而犯罪嫌疑人供述在后,审判中单纯审查侦查案卷中的被告人供述,很难判断侦查阶段被告人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否出于自愿,从而也就难以确定供述的真实性。当然,这并不是说具有先证后供取证特征的案件不能认定案件事实,而是说,与先供后证的取证特征相比,先供后证更有利于事实认定。对于先证后供的案件,只要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证据链,就完全可以定案。特别是,在有目击证人或者提取了指向性明确的客观性证据的案件中(如现场有被告人遗留的血迹、足迹、指纹、唾液、精液,抓获被告人时从其身上或者住处查获了被害人的手机、首饰、银行卡等物品),由于在案证据充足,即使是先证后供,也不影响定案。实践中,这类案件是大量存在的。但是,如果案件缺乏目击证人和指向性明确的客观性证据,则先证后供的取证特征就会不利于事实认定。对这种案件能否认定事实,主要看被告人供述是否稳定、翔实,细节是否突出,供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契合程度。这一点下文进一步阐述。


  

  (二)供证契合程度与事实认定


  

  从供证契合程度看,供证关系可以分为供证一致和供证矛盾两种类型。供证一致,是指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证实的内容相符。除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外,不论是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的案件,供证一致均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条件。即使是翻供的案件,作为定案的前提,也要确认翻供的理由不成立,仍采信以往有罪供述。对于先供后证的案件,由于系根据供述取得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特征通常很明显(但也不排除有的案件中因破案距作案时间过长,或者其他原因,所取得的证据与供述可能不完全一致)。而对于先证后供的案件,由于取得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在先,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相关证据的信息,供证一致的客观性和可信度相对较低。特别是,先证后供的案件如果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指向性明确的客观性证据,供证的一致性就成为定案方面的十分重要的考量因素。这时,粗略的供证一致是不够的。要特别注重审查供述中的细节,细节越多、越自然,越有利于事实认定。如果供述中有的细节看似与案件没有必然联系,但这种细节的存在使被告人供述的作案过程变得十分自然,鉴于侦查机关事先不掌握这些细节,不可能诱供、逼供,故可大大增加供述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有利于事实认定。因为只有作案人本人才掌握作案过程中的具体细节,非作案人本人不可能供述出这些细节。例如,被害人遇抢劫被斧子砍死,查获被抢的汽车时从后备厢里发现了氯化钾注射液和未使用的注射器,被告人到案后供称是抢劫后给自己的狗看病时听说注射过量的氯化钾可致人死亡,因感觉用斧子砍人有些残忍,故从药店购买了氯化钾注射液,以便下次作案时使用。该情节虽与本案无直接关系,但十分自然,增加了供述的真实性。再如,被告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到案,但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的杀人之前强奸被害人或者杀人之后奸尸的情节,即使未能提取到印证这些情节的其他证据(如精斑),只要相关供述自然,也有助于增强供述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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